皮包不見,就可以對身邊的人搜身嗎?台北一名婦人日前搭公車回家,發現錢包不見,懷疑公車上有小偷,當時請司機把車停在路旁,同時打電話報警,員警趕到後,竟然以「婦人提告,全車的人都要到警局作筆錄」為理由,要求所有乘客打開包包,讓婦人檢查,否則不能離開;車上乘客質疑,這樣的程序不但不合法,而且妨害民眾人身自由和隱私。
乘客:「有人掉包,現在不能開門。」
公車停在路邊,沒人可以下車,因為穿著連身裙的胡姓婦人,皮包不見了。乘客:「你剛才上車,不是接著有人下車。」皮包遺失婦人:「那個人下車,我有特別看。」乘客:「皮包還在嗎?」皮包遺失婦人:「還在。」
原來婦人從南港搭車到汐止,途中發現包包被偷,懷疑小偷混在其他乘客當中,當時除了立刻打電話報警,也請大家把皮包、購物袋打開,讓她檢查,只是還是有人像18歲的燕姓女高職生一樣,不滿被誤會當作賊,不肯配合調查,卻被趕到處理案件的員警說,妨害辦案。
乘客燕姓女子:「警察覺得我(不配合)的行為,妨害他辦事,說妳不給她搜包包,如果那小姐最後要告妳,我們也是要帶妳回去做筆錄。」
捍衛人身自由,卻換來警方出言恐嚇,女學生被迫最後乖乖打開包包,但婦人丟掉的皮包,當然也沒找到。
其實不論犯什麼罪,被警方當場查獲,或是有證人指認,警方依法都可對現行犯搜身盤查,但這起竊案被害人說不出誰是嫌犯,也沒目擊者,員警雖然可以盤查乘客身分,不過也不能強留個人資料,只能依法受理婦人報案製作筆錄,警方為了揪出小偷,但這樣的執法手法也太過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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