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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3/10》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


發佈時間:2009/03/10 11:04
最後更新時間:2009/03/10 11:04

今天陳前總統今天上午9點半再度出庭,今天的庭訊繼續針對偵訊光碟有疑問的地方進行勘驗。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0930-0950

◎勘驗李界木光碟 機器故障暫停

(勘驗李界木偵訊光碟)

(法院播放器材出問題,僅有影像沒有聲音)

◎扁律盼提示證據 法官反駁沒規定

法:法院機器的關係,我們等機器處理好以後再勘驗,我們不要浪費時間,先就證據能力來討論。

法:檢方上次當庭捨棄國務機要費供述證據編號19,陳先生你有沒有意見?

扁:我查一下。

鄭文龍:我希望審判長下次有關證據能力,講到編號幾號,能夠提示給被告看,因為證物太多,律師無法搬到北所給被告看,如果法官能夠當庭提示給被告看,才能讓被告比較瞭解,也符合規定。

法:(不悅地說)哪有什麼規定?這是準備程序,況且是檢察官不要供述證據19。

鄭文龍:可是我們可能會引用啊。

※0950-1030

◎法庭提供述證據? 蔡守訓槓洪貴參

洪貴參:準備程序庭是否提示供述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4項有規定,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形式上來看,推定被告已經看過,被告才能表示證據能力的意見,而且不知道公訴檢察官,為什麼捨棄,而我們當然也可以引用。

法:洪大律師,你是對我的訴訟指揮權提出異議嗎?

洪貴參:是

法:石大律師有沒有補充意見?

石宜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檢察官對被告有利或者是不利的事項,都應該注意,因為我國是採卷證併送主義,關於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未開示或未提示,被告無從表示意見,我們要求開示證據的依據。

◎扁律師長篇大論 法官:請長話短說

鄭文龍:我再補充2點,根據刑事訴訟法273條第4項規定,就這前提之下,一定要提示證據方法;第2點,去年司法院有提到,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當時是希望在審判裡頭,如果是2-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案件,才能省略提示證據,後來案子也沒有通過,但是從這個說法的過程中,可以看見準備程序庭還是需要提示證據。

法:請長話短說,你已經講兩點了嘛。

鄭文龍:我還沒有講完,被你打斷,我忘記了。

法:上次給你兩句話,你講好久。

鄭文龍:所以這個部分,如果不提示的話,就會變成審檢辯三方,對不存在的證據方法來表示意見,變成荒謬而且有瑕疵。

法:你離題了,所以石律師跟鄭律師,你們對我的訴訟指揮權,也有異議嗎?

鄭文龍:只有石律師跟洪律師,我只是補充理由。

法:這個部分請檢察官做補充。

檢察官林達:我要補充三點:

第1,檢察官捨棄,不等於沒有提出此項證據,沒有提出此項證據,就沒有開示證據的問題,沒有開示證據的問題,又何來被告去表示意見的問題呢。

第2,律師想引用,就得自己去指出這一項證據,再由法院決定有沒有關聯性,但是2月23日,被告自己說,這些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了。

第3,辯護律師對自己的論述相反,當然現在要更正也是來得及,但是沒有必要在這裡爭執。

法: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檢察官已經捨棄的,當然無庸再做證據能力作討論,律師已經閱卷,如果想引用的話,請列明證據名稱和待證事實,讓檢察官可以表示意見,就檢察官的部分,請被告陳先生表示意見。

(鄭文龍去和扁說話)

法:我只給你們2分鐘。

扁:除了辯護律師提到的理由之外,如果審判長未提到編號第19號供述證據,我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檢察官要捨棄,因為在準備程序庭裡面,律師曾經指摘這個部分,說檢察官未指明出處,目前仍有未看過的,相關證人的偵訊筆錄,檢察官捨棄代表對被告清算。

第2、其次,檢察官未明講,我們也無法加以揣測,97年1月到97年5月,國務機要費都合乎因公使用的規定,也就是說,對被告有利的部分,檢察官捨棄,但是我要請問,編號第11、詹某某,還有另一個證人彭某某,甚至是邱義仁、李逸洋、黃志芳、游錫堃、蘇貞昌、他們的供述證據也都有證明被告有捐款,或是贊助活動的事實這些對被告有利的部分,為什麼檢察官不捨棄呢?

尤其是在第7第8第9第10號,供述證據的部分,如果檢察官不斷章取義,把有利被告的證據明列…。

法:陳先生,你已經又離題了。

扁:我沒有啊!這都是有關的啊。

法:請你就供述證據第19號部分做說明,再給你1分鐘。

扁:蘇貞昌也有提到,我有捐2000萬,游錫堃也有類似的講法,張俊雄在97月9月20日,在陳報狀當中也說有,捐給葉菊蘭的500萬,當初我記成新故鄉基金會,但其實是鄭南榕基金會,捨棄第19號供述證據,理由不備,為什麼7到11號供述證據就不捨棄呢?檢察官前後矛盾。

法:所以陳先生,如果你要引用為供述證據的話,請律師提出。

鄭文龍:我有異議。

法:鄭大律師,你是對我的訴訟指揮權有異議嗎?

鄭文龍:我剛剛沒有異議,我不是一個很喜歡異議的人,我現在要異議啊,因為檢察官不留編號第19號供述證據,但是第18號要留嗎?相互矛盾。

法:你這是在對我異議,還是在對檢察官異議?我現在諭知,就鄭律師提出的異議駁回。

※1015-1040

(開始勘驗李界木偵訊光碟)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你今天一樣是涉犯貪污的收賄罪,我們是朝你違背職務來處理,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就是吳律師沒別人了吧?

李界木:對。

朱朝亮:你移審的時候說要自白?

李界木:對,律師說我有一個自白條例。

朱朝亮:上一次在台北地方法院聲押前,你有向檢察官要求自白,你願不願意接受測謊?

李界木:願意。

朱朝亮:你在92年12月31日之前,行政院是指示在第一、第二方案作選擇,誰指示你做第一方案的?我們有問過主委,林信義也是這樣講,在第一、第二方案做選擇,在1月9日並沒有決定第一方案,為什麼會去跟別人簽約?

李界木:到總統府大家說3個月…。

朱朝亮:是誰裁示的?

李界木:會議中行政院吧。

朱朝亮:行政院?找你到總統府,當天是誰決定的?

李界木:當天是決定第一方案,大家決議的。

朱朝亮:誰裁示的?

李界木:行政院裁示的。

朱朝亮:在總統府為什麼是行政院裁示的?

李界木:去總統府是要瞭解…。

朱朝亮:行政院找你去總統府,當時有國科會主委,副院長林信義,在會議中誰裁示第一方案?是誰指示?

李界木:我不是主席,我只有報告,因為魏哲和叫我報告。

李海龍:什麼時候進總統府?是不是接到行政院,第一第二方案之後?到底是在之前還是之後?

李界木:我不太記得。

--------------------------

法:陳先生,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扁:筆錄上的3點04分和光碟內容…。

法:我只是要問你,電子檔和譯文有沒有不一樣。

扁:我現在腦筋沒有這麼快,要再看一次3點04分到3點06分的。

(再勘驗李界木偵訊光碟)

-----(偵訊光碟內容)-----

李海龍:12月19日、12月20日兩次會議,三個方案都沒有決定,因為經費的問題,12月31日行政院的函說,在第一、第二方案去選擇。

朱朝亮:國科會報行政院三個方案,12月15、12月19、12月22日,經建會審議後,剩下兩個方案,12月31日行政院要在第一、第二方案之間作選擇,差別就在國家要不要出錢。

但你1月9日就去跟人家談,問你同事也說,行政院還沒決定,到底是第一、第二方案,竹科管理局應該沒有這樣的權力,你到底是什麼時候進總統府的?是不是在12月31日,到1月9日之間?

李界木:我記不得,我們一切都是依法行事。

律:檢察官是問你到底什麼時候進總統府?

李海龍:我們也沒有確切要問到哪一天。

---------------------------

※1040-1110

◎李界木光碟點頭該不該註記? 律檢意見相左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93年1月9日你的同仁都不敢用印,因為當時行政院都還沒有核准方案要用哪一個,等你1月15日回國才請你自己用印,你是不是在12月31日到1月9日進了總統府,不然你怎麼敢簽約?

---------------------------

法:針對以上這段光碟內容有沒有問題?

鄭文龍:李界木的點頭,有些是習慣性點頭,有些是機械式的點頭,不可以記載在筆錄上。

法:那哪一個是習慣性,哪個是機械性你分得出來嗎?

鄭文龍:我覺得「點頭」兩個字要拿掉。

檢察官林嚞慧:為什麼要拿掉?他還點頭兩次。

檢:是你們律師要求要完整記載,現在又不要完整記載。

法:你們兩邊不要再那邊猜了,不然等李界木來交互詰問,律師你再來問他,哪個是機械性點頭,哪個是習慣性點頭,我們回到光碟。

◎扁仔細審看光碟內容 一度要求再聽一次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你的承辦人也覺得有問題,林信義也反對這個方案,國家虧這麼多錢,你還要買地(出示其他證人筆錄給李界木看)。

李界木:這一定是國科會准我才簽的啊。

朱朝亮:國科會說他們事先不知道,魏哲和也不知道。

你的長官和你的部屬事先都不知道,你去簽約。

---------------------------

扁:我要再聽一次。

(繼續看光碟內容)

◎辦理、辦你 律檢爭執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你好好考慮啦!看你是要被關還是更重的罪,你違背法令我就「依法辦理」啦。

鄭文龍:依法辦「你」,應該是你我他的「你」。

檢察官林嚞慧:我們重聽一次,聽到的是辦理的「理」

法:不要再爭執了,檢方國語不太標準,我們就把兩個字都記錄進去,刮號問號。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你的部屬不敢用印,你自己去議價,違背了採購程序就已經違法,100億沒有議價你就准,你憑什麼?你這個案子你跑不掉啦!你都沒有找組長討論,也沒有帶組長去簽約,承辦人說簽了就會死人,你還跑去簽。

---------------------------

※1110-1140

◎李界木偵訊過程 法指示刪除點頭註記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你跑出國讓下面的人去扛,承辦人都不敢用印,1月9日的時候,還有一份公文說請局長用印,你1月15日回來才用印的啊,下面的每一個人都不知道你為什麼去簽這個約,價格沒有議價,這是對的嗎?你直接定價根據在哪裡?

這就是你違法的點啊,因為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你沒有議價,你就是沒有議價,你不記得,但你的屬下記得很清楚。

李海龍:你現在不要推,你下面的部屬都寫下來了,公文的流程非常清楚,前副院長也都有來過。

李界木:我們都是有經過討論的…我有授權給下屬。

朱朝亮:你沒有授權,所以是事後才用印,因為原來是要在1月9日用印的,他們不敢,所以才拖到1月15日你回來,如果正常的話早就用印了,你的部屬也都說,這個會死人的。

李海龍:你現在不要推給別人,老實說,當時行政院還沒有核准第一方案你就先租後買,怎麼可能是廣輝去找達裕買呢?

朱朝亮:你的承辦人有說當時局長出國,還臨時動員在1月12日向組長報告,不宜先簽協議書,國科會也都說沒有要先租地,你就已經去議價了。

李界木:我現在手邊沒有報告,沒有會議記錄。

李海龍:1月19日還有一個評估的報告,幕僚當時都反對,經建會也反對,林副院長還有下面的6組也都反對。

朱朝亮:就你最大膽。

李海龍:現在人證物證都非常清楚,當初用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你算是比較客氣,行政院都沒有核定你就擅做主張,你是四級機關首長,不是幕僚。

朱朝亮:你是局長,你簽了就有效耶。

---------------------------

法:上面這段光碟內容,李界木點頭部分全部刪掉。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後來承辦人員是在救你耶,你怎麼這麼大膽,不討論就自己去議價,第一個你沒有授權,第二個你自己跑去議價。

李界木:我有授權啊。

李海龍:那是誰敲定的?上次你不是有講嗎?

李界木:大家的共識。

朱朝亮:大家的共識?大家的共識,那就大家一起辦。

吳文忠:不是找越多人越好,冤有頭債有主。

李海龍:那我們再找院長、副院長還有主委都來嗎?我聽得出來,他們當時講的很保守,如果是大家的共識,那就再全部找來;我記得那時候林副院長說得很客氣,而且有所保留,不落井下石。

李界木:因為我們跟台糖也是這樣…。

朱朝亮:你不要扯所有的案子不是用市價去議價,而且應該是要用徵收的方式,也就是公告現值加成,只有這一件是你自己跑去議價,你用市價去議價是根據什麼?第2點,根據國科會的條文,土地必須要用徵收的,承辦人告訴我,這是第一件用市價去買的,沒有核定自己跑去買,用市價買而非用徵收,也沒有經過議價的程序,明明政府採購法有規定,你沒有做就簽約了。

李界木:我現在手邊沒有會議記錄。

朱朝亮:12月31日行政院的公文下來,一直到1月9日,這段時間院長有沒有帶你去過總統府?

李界木:有,但是沒有會議記錄。

朱朝亮:所以這個是口頭交代的嗎?這是誰做的指示?如果是5人的共識,那我5個人都辦。

李界木:那是以前的啦。

朱朝亮:以前也是一樣。

李界木:這些副院長都知道。

朱朝亮:他也不喜歡第一方案啊。

---------------------------

法(看時鐘):我們休息10分鐘

※1200-1245

◎李界木偵訊光碟 扁細聽不遺漏

(繼續勘驗光碟)

-----(偵訊光碟內容)-----

李界木:我有授權幕僚自己去做。

李海龍:局長,這些幕僚有寫日記,他們就說局長好大膽,也沒有議價,憑什麼沒有行政院核准,一坪就用4萬9千元去買。

李海龍:對啊,8次殺價之後到4萬多,差了將近1萬元。

--------------------------

扁:這部分我聽不清楚,再聽一次。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我們如果要辦你不違背職務罪也可以,或是在1月9日依你的行為要辦你違背職務,你就無路可走(台語)。

李界木:對啊,我會這麼做就是有人…。

朱朝亮:對啊,那你就快點想起來,是不是在12月31日到1月9日之間去過總統府?

吳文忠:會議記錄有沒有記錄?

李界木:沒有。

吳文忠:那你有沒有行事曆?

朱朝亮:那大概什麼時候進去總統府的?

李界木:大概早上10點多。

--------------------------

扁:有一段可以再聽一下嗎?就是朱朝亮說,違背職務那段,他們講話太快我跟不上。

(重複再聽以上光碟內容)

法:「走無路」(台語),那就寫「跑沒路」。

◎李界木偵訊時支吾其詞? 扁律:應該是想講話被制止

-----(偵訊光碟內容)-----

吳文忠:你的秘書是不是有記錄?

李界木:他退休了。

朱朝亮:92年12月31日到1月9日之間。

李界木:對,那你要問我是誰,是總統還是副院長,我忘記了?

朱朝亮:你上次有說是總統裁示,3個月做不完採第一方案對不對?

李界木:對。

朱朝亮:那到底是誰?

李界木:我不知道這是總統還是院長的裁示。

吳文忠:昨天游院長說他不知道耶。

李界木:他可能忘掉了。

李海龍:如果行政院有種的話游院長自己決定就好了。

吳文忠:總統是管國防和外交的耶。

朱朝亮:我再給你一次機會,看你要不要自白,不然就重新定調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為第1點,行政院還沒有核定下來你1月9日就簽合約

第2點,你沒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點,土地價格應該要用徵收的而非用市價去買。

李海龍:上級有指示,但是上級不一定違法,不過你是違法的喔,因為你沒有按照法律程序來走,上級沒有叫你事先亂搞喔。

吳文忠:違背職務和不違背職務到底差在哪裡,律師有沒有跟你說?

律:上次檢察官有告訴他了。

吳文忠:沒有人叫我可以去刑求別人,我們都是依法處理。

朱朝亮:你已經違反三個要點,都是下面的人說,是局長你自己去簽約的,達裕拿契約書來你就簽了,用市價買沒有議價,所以有同仁每天都寫日記,這表示說他真的嚇得要死,還有人說局長怎麼這麼大膽。

--------------------------

洪貴參:我要註明,李界木想講話但一直被制止,從15點41分45秒開始,並非譯文所記載的支吾其詞。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法官都是依法辦理,那這三個違法點你怎麼辦,死是你自己死而已。

李界木:沒有…。

朱朝亮:你說合法但你沒權力這樣做啊,不是你當首長就可以這樣子,買地法律都有明文規定。

李界木:這是報准的。

朱朝亮:報准也是要有程序啊。

李海龍:你不要再打模糊仗了,公文都有記載,不是說我去拗你的,這個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朱朝亮:看你要不要自白啦,游錫堃也說不知道怎麼做。

--------------------------

(以下中午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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