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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2/25》扁案法庭攻防實錄 盡在TVBS(下)


發佈時間:2009/02/25 15:20
最後更新時間:2009/02/25 15:20

今天是前總統陳水扁一連三天庭訊的第二天,上午,律師花了許多時間在針對檢察官起訴書內容的批判之後,在經過中午短暫休息之後,下午2點半庭訊繼續開始。

※14:30-14:50

法:陳先生,你是否瞭解自己的權益?

扁:瞭解。

◎扁律批檢證據力不足 法官斥:直接講重點

法:我們先就國務機要費和洗錢案,請律師表示意見。

鄭文龍:關於洗錢案的證據能力,起訴書出證的方式和國務機要費、龍潭案都不一樣,洗錢案把供述證據和非供述證據都混在一起,導致我們對證據能力表達有點困難,雖然檢察官有分工,但三個案子不統一,這樣的出證方式不見得很好,所以我們準備有困難。

法:大律師,這不是在開檢討會,我不會叫你來幫特偵組打分數,請直接講重點。

◎吳淑珍、吳景茂供詞 扁律:都沒有證據力

鄭文龍:編號1,吳淑珍,91年11月19日、編號2,吳景茂,97年8月18日、9月15日、10月7日這些供述都沒有證據能力,因為:

1.這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陳述是傳聞證據。

2.當時被告及律師沒有在場,行使反對詰問的機會。

3.吳景茂遭檢察官疲勞問訊,欠缺任意性跟真實性。

4.沒有傳喚被告表示意見或對質。

5.縱使有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

6.吳景茂的偵訊光碟部分有影像沒聲音,部分沒有全程錄音錄影,所以不可信。有關葉玲玲跟陳致中、陳幸妤的筆錄也沒有證據能力。

◎鄭文龍:外國資料特偵組應提供中文譯本

鄭文龍:外文資料的文書,包括銀行的信託合約,裡面有相當多外文資料,我們在整理時無法瞭解,它所表達的涵意,所以按規定,檢方要出具中文譯本,而且所涉及的外國資料,應該有認證以確保真實性,所以也沒有證據能力。

※14:50-15:15

◎舉吳景茂、陳俊英匯款資料 扁律:無證據能力

石宜琳:吳景茂彰化銀行民生分行,92年6月11日存款憑條、存褶支取憑條,92年6月12日購買美金25萬的外匯活期存款收入憑證,92年6月13日新台幣1百萬存款憑條存褶支取憑條,以及2百萬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及吳景茂外匯活期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皆不具證據能力。

檢察官所詳列的證據清單,有些有證據力但無證據能力,有些有證據能力但和被告無關,外國銀行的英文契約書內容不明,無法確信,外國文書應該檢附中文影本,否則真實性不明。

鄭文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銀行,陳俊英的開戶資料活期存款以及客戶異動的資料,還有取款憑條,我們發現出處不明,所以無證據能力。

※15:20-15:50

◎即使握有親友帳戶明細 扁律:無法證明與扁有關

石宜琳: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辜仲諒、邱德馨、蔡銘杰、陳欽文這些人的供述,都沒有證據能力,外國文書真偽不明也沒有證據能力,親友帳戶匯款資料明細,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沒有證明力,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

(律師陳述時間冗長,檢察官閉目養神)

※15:50-16:00

◎鄭文龍耗時朗讀起訴書 法官:念錯了

(石宜琳朗讀起訴書證據清單,之後換鄭文龍補充)

(石宜琳續接)

法:石大律師,你等一下,這個部分你剛才不是已經唸過了嗎?

石宜琳:有嗎?沒有啊,(問鄭文龍)你剛才補充的理由是哪一部分。

鄭文龍:我唸的是1-7。

法:我確定你唸錯了,我很認真在聽,我有在做筆記喔。

(庭上哄堂大笑)

※16:00-17:00

◎扁律證據清單漏念、多唸 法官都能察覺

法:大律師,先等一下,你好像漏了一段。

(16:45陳水扁請律師補充內容)

石宜琳:證據清單8,關於陳水扁的部分,在97年11月11日、11月21日,還有12月10日,這3次到特偵組接受偵訊,當時被告都保持緘默,為何會把保持緘默做為證據?根本沒有證據存在,所以也沒有證據資格,當然也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16:50律師唸完證據清單,審判長說休息15分鐘)

支持民眾:陳水扁加油,陳水扁加油。

法警:請安靜。

※17:05-17:30

◎國務機要費 扁律:改朝換代之後的清算行為

法:國務機要費部分,請就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洪貴參:一、國務機要費有部分特殊原則,涉及憲法層次以及大法官解釋釋字627號,所衍生的證據能力問題,本案中全部的供述證據,以及非供證據,都無證據能力。

誠如我昨天提到,總統是依憲法行使職權,是國家的統治高權,是政治行為,司法機關不能介入,但本案司法介入之後,政爭開始,如果可以在總統任期當中,訴究、或是偵查、訴訟,是除了內亂、外患罪之外,其它暫不能追究。但被告卸任後,卻以清算、鬥爭的方式加以清查,無疑是改朝換代之後的清算行為。

回到62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總統是依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賦予的權力行事,如果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的性質,有不宜公佈的特性,此為機密特權。所以總統有拒絕證言權或是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利,解釋文也提到關於救濟的部分,總統在任期中以及任期後,因為違法、違憲的訴訟程序被追訴的時候,陷於被告自我答辯的防禦權以及國家利益的矛盾的境遇。

所以在訴訟中所為的供述,以及相關人員的陳述,依憲法大法官解釋,還有前例法律所提到的相關規定,在公共利益和人權保障均衡維護的前提下,都不能認為有證據能力的存在。

◎即使卸任 律:扁仍需對外交保密

第二、總統卸任9個多月,就國家安全利益和相關的機密事項,尤其是機密外交仍有保密的權利,因為這是一貫性的,不能因為改朝換代而有所不同。

◎扁律:檢察官利用分化手段 矯枉過正

並且相關證人在偵訊的光碟當中,有人是遭到威脅利誘,另外還有人因為己身之利害,遭檢察官求免刑,相關被告會有自身利害的考量,因此這些人已經受污染了。

此外,在偵查程序當中,檢察官運用所謂的軟性技巧,分化律師和當事人的信賴,已經矯枉過正,當事人的陳述也未必符合事實。

※17:30-19:00

◎不斷推翻 連阿扁供述都不具證據力?

石宜琳:第一、國務費案中陳鎮慧的供述沒有證據能力。

第二、陳水扁的供述,也沒有證據能力,因為只是單純陳述並非自白,而且是屬於國家機密,所以可以有所保留。

第三、林德訓的供述跟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第四、馬永成的供述跟自白也沒有證據能力。

第五、辜仲諒的供述也沒有證據能力,因為懷疑是以條件讓他回國。

第六、陳幸妤的供述也沒有證據能力。

第七、葉菊蘭。

第八、張俊雄。

第九、游錫堃。

第十、蘇貞昌。

第十一、邱義仁,李逸洋、蔡同榮、黃志芳。

第十二、馮瑞麟。

鄭文龍:證據7、8、9我要再做補充說明。

法:鄭大律師,你已經離題了,不要再重覆,只要講重點就好。

洪貴參:我盡量言簡意賅,我不會囉嗦。

第十三、林佑昌。

第十四、邱瓊賢。

第十五、藍梅玲。

第十六、梁恩賜。

第十七、許隆演等人的供述,都沒有證據能力。

(律師繼續朗讀起訴書中的非供述證據)

法:休息半小時。

※19:40-20:00

法:檢察官2月19日所提的補充證據方法,請辯護人就這部分有無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石宜琳:昨天才收到沒有看完。

法:98年2月12日,律師有遞陳報狀,上面表示光碟有影像沒有聲音,或是遭到修剪消音,但是我們逐一檢視,全部都有聽到聲音,是否去換一個程式再聽聽看?

鄭文龍:是哪一種程式。

法:KMplayer。

法:2月19日你們還聲請勘驗全數的光碟,這是什麼意思?

鄭文龍:因為2月13日,發現很多光碟沒有聲音或是被修剪,包括陳鎮慧、李界木等幾個重要的證人或被告,被告希望全部都看完,建議先看完陳報狀的第一批,後續再考慮增加,被告在台北看守所也想要看,尤其是辜仲諒的部分和李界木的部分(在北所看),技術上應該不行,如果被告要看,最好是公開的形式,光碟的量很大,先看一部份是一個方法。

法:勘驗當然有勘驗的必要性,是否還有其他的光碟也要勘驗,請提出具體的理由,由本院斟酌是否有勘驗的必要性,辯護人何時能就其他部分具體指出必要性?

律:對法庭、檢察官和律師來說,勘驗光碟需要很多時間的考驗,能否一邊進行程序一邊提出呈報?因為有將近300多片,還有一小部分未拿到,

希望有兩個星期做準備。

法:目前已經給200多片了,能否在3月11日以前提出?

律:是否能在3月13日之前?

法:原則上3月13日之前全部呈報,有結果出來的也可以提前給。

法:(問檢察官)就前案的證據清單,什麼時候可以遞狀?

檢:下星期一。

法:(問律師)2月19日提出的理由證據方法,何時能夠提出意見?

律:下星期。

法:除了3月4日之外,我們另外增加3月10日、3月11日、3月18日,增加這幾天開庭,原則上還是上下午,有必要的話還是會到晚上,也就是一整天。

※20:05-20:25

扁:今天我感謝法官、審判長,檢辯雙方和書記官、記者,大家辛苦了,相信大家都很累,我也很累,昨夜我沒有睡好,我一直在想,為什麼虎落平陽被犬欺、龍困淺灘被馬踢,我昨天說了一些話,但是剛剛聽到法官的一些諭知,作為當事人我不應該有特別的意見,不過我想補充,我還是希望請檢察官補齊所有有聲音的光碟,和所有的錄音帶,我主張能夠勘驗所有的光碟,並比對筆錄,因為我真的沒有信心,我學法律出身,包括我任內推動成立特偵組還有查黑中心,我仍支持當時的陳定南部長,即使我本人和家人受到偵辦,但我不後悔,我對司法改革做了很大的努力

包括我推動引進交叉詰問的新制度,但這卻成了押我的理由之一,我首當其衝、深受其害,但我今天很難相信司法。

過去我擔任總統,為了尊重司法我不顧很多人的勸說,對於李子春在花蓮地檢署,為了頭目津貼,我當時身為民進黨主席,沒有顧及身分,出庭作證,我身為總統,也可以拒絕陳瑞仁檢察官的偵訊,但我沒有,如今大法官解釋,當時我為了尊重司法做了很多錯誤的示範,但我還是不後悔,只是事到如今,我從尊重、到不再相信、而且失去信心,這絕不是我本意,也不是我身為法律人的初衷,如果大家是我的話,請各位將心比心,當你身陷囹圄 看到辜仲諒的光碟和筆錄有這麼大的落差,一個被通緝兩年的逃犯,竟可以在條件交換下,受到檢方的優惠待遇,哪一位證人或通緝犯,可以享受和辜仲諒一樣的特權?

還有李界木,檢方是如何要脅威嚇,我記得在東部的一位司法人員,說了一句不得體的話,是什麼樣的下場,我們尊重司法改革的結果,竟然造就這種特偵組檢察官,好像又回到過去警總時代、調查局給人家詬病的時代,如果要在歷史去找,法官可以找到宋代的公使錢,我們可以找到明朝的東廠。

※20:45-21:00

扁:特偵組一直緊咬元大併復華,給吳淑珍2億而不放,我完全都不知道,也從未有人跟我報告元大併復華金的事,特偵組只對我有興趣,但三中的案子不是在特偵組?為什麼到現在沒有一點進展,沒有一個交待。

一個中投160億就可以私下拿20億的差價,三中弊案都沒有問題嗎?為什麼特偵組碰到藍營,碰到國民黨都自動轉彎,三中弊案包括中廣,大家都知道,大家都說帝寶的買方怎麼買中廣土地那麼便宜,我擔任總統期間,中廣買方有人告訴我,他們買的不便宜,他們付了90億以上,但是契約只能簽60幾億,差價30億到哪裡去了?國民黨就是這樣有錢的,我們都知道國發院,來了40幾億元,一個機關用地,沒辦法蓋住宅,怎麼會有利潤?當然條件市府必須配合把它改為住宅,市價150億以上,只花不到1/3的錢就買斷,中間的價差是誰拿去?是誰的主意?

新瑞都案,劉泰英的筆錄說,國民黨黨營事業,配合政府給企業來紓困,傭金就是10%,拉法葉艦案傭金回饋18%,超過150億,幻象二千軍購案也有類似情形,在我當總統期間,對於這些弊案,我們也希望追追追,很可惜特偵組就是沒興趣,如果說能夠拿出辦我的那一種決心,辦不出來就走人,軍購案的高官怎麼會查不出來?

我當台北市長的時代,台北銀行是公家最賺錢的,結果大銀行被小銀行(富邦)併掉,當時的董事長(廖正井),他當時大力反對,傳出來有暗盤30億是在海外付的,誰敢去查?特偵組敢去查嗎?特偵組可以花半年的時間偵辦扁家,這麼多大弊案,動輒20億、30億、上百億,特偵組如果真的為了國家廉能政治,如果這些案子都不敢去辦。

把扁鬥倒辦死,這樣台灣就會弊絕風清,廉能政治就會到來嗎?

證據能力那麼非供述證據,除了兩個地方講到我的名字以外,有關錢有任何指示嗎?這是什麼時代!是在行夫妻連坐法嗎!

※21:00-21:55

扁:其中有關匯給吳澧培的190幾萬美金的事情,昨天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不再重覆,有關2006年6月我太太把國泰世華保險室的鑰匙,交給蔡鎮宇先生,只因為這個動作,變成我也是洗錢共犯,因為蔡鎮宇幫忙開保險室,所以我太太要我把鑰匙給他(有關大概將近半年),我太太跟我講好像是2008年的11月,我太太叫人去搬錢,遑論後來有錢匯出去的事情,這些我不知道的事情就是不知道,怎麼能夠因為我太太叫我把鑰匙交給蔡鎮宇,就等於我一切都知道。

扁:第四光來了,就是要死光光,難道那就是我們所要的嗎?

身為總統為了國家的安全跟外交利益,我們做了很多努力,結果被誣蔑、被扭曲,我們痛心難過,之所以外交機密從6件變成15件,是因為特偵組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偵辦,本來對於另一半領據列報部分是沒有細究,既然特偵組不放手,我們只能夠進一步來說明,我們光是15件機密外交因公支出高達1億2千7百萬,就超過特偵組聲押我的時候說我貪污9千多萬,起訴書中說是1億415萬,後來有所謂的47、56件,那是我們把領據列報跟單據核銷兩大部分,也就是機密費和非機密費的收入跟混總支出所致,所以件數會變多,只要來證明47件、56件是超過我們所領的國務費,所以特偵組越辦越大條,一直不結束。

我們只有被迫拿出更多證據,來證明沒有不法所得,像生吃都不夠了,哪還有得拿來晒乾,這是我的兩難,就像政治獻金很多人怪吳淑珍,為什麼把一些政治獻金的提供者名字講出來,導致特偵組懷疑是貪污來的,不是懷疑外交利益,不然就是軍火交易,不然就是重大工程拿回扣,逼到不得不有所交待,特偵組就先辦扁家所謂的不明財產罪,難怪國民黨不敢通過不明財產罪,沒有立法就這樣辦了,今天最想通過不明財產罪的是我,陳水扁,我的部分最多也不過如此,別人都還沒開始呢,我希望國民黨控制的立法院,趕快通過不明財產罪的相關立法,我真的非常謝謝審判長,我知道你也不希望我講這麼多話,你心裡上不以為然,但你們擁有對我的生殺大權,我被你再度羈押起來,但是審判長你不會覺得,你被特偵組檢察官騙了嗎?

我知道你開庭認真的態度、敬業的態度可以不休息、可以通宵好幾天,從一早到三更半夜,這一種奉公守法、戮力於公的專業令人佩服,我算是有耐力的人都覺得很累了,我不相信大家不會覺得辛苦,但法官願意讓我講1個半小時,當時你們決定押我時,特偵組給你們一些資訊,難道你們不覺得怪嗎?

特偵組把我的案子切成香腸,不要一次起訴,慢慢辦,一方面達到押我,一方面一直做下去,2005年326遊行我拿出2千萬,給葉菊蘭的基金會5百萬,還有給張俊雄2百萬,怎麼找一個不知道的人,就說我這2千7百萬不存在,還說我有兩次的法會,都有國安人員陪同在監,在張瑋津報告中,我跟兩位檢察官見面,就有一位隨扈在旁邊,高院也相信了,發回了,但審判長你還是相信,高院再度發回的理由把我押起來。

將近2個月了,今天58天,明天59天,我知道審判長不急,也無所謂,但是做為一個卸任總統被押在那邊手銬銬來銬去,大家看我穿西裝但是不能打領帶,我們來到法庭不能穿自己的皮鞋,這樣一副狼狽相請審判長將心比心,我曾經多次跟朋友講到做為司法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法官,當你們要羈押一個人的時候,是不是能再慎重一點,653號、654號連續兩號大法官解釋,有了比較進步的解釋,但押不押人不是大法官決定,如果未來我們的司法訓練所增加實習課程,就是要讓準司法人員訓練當中到監所去實習,做收容人一個星期,而且是要住進禁見房試試滋味,我相信比大法官解釋有用多了,雖然只住一個星期,畢竟可以出來,總是讓司法人員是一個「鹹淡」(閩南語)。

我知道我講這一些也沒有用,但我希望在我之後的人,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司法人權,請兩位審判長和法官批評指教,如果不願意聽,當耳邊風,我也不會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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