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機騎士將車子,停放在信義區百貨的「機車停車位」,後來車子上,被貼了一張告示,說明250c.c以上重機屬於汽車,得停放在汽車停車位,甚至不辦理補費,業者將會訴諸法律,不過重回現場,其實停車場入口有清楚告示,律師也表示,如果有告示,就等同私人契約內容,業者若提告,將會成立。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詠軒:「汽車停車格,真的數量在尖峰時刻,真的會很少,這樣(停)重機真的是滿浪費空間的。」
並非當事人,但認為這對重機騎士,有些為難,因為尖峰時間,汽車停車位一位難求,也只能停機車停車位,而實際詢問,同樣是信義區百貨,其中兩間都規定重機,得停放在汽車停車位,另一間,則是原本就沒有提供機車停車位,只有汽車停車位,因此,同樣也只能停,汽車車位。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詠軒:「應該開放讓我們自己選擇,要停的車格是什麼,我們覺得不需要那麼大的空間,那我們就選機車格,那我們需要大一點的空間,可能有載人或載東西,那就停大一點的(停車位)。」
不過真的能因為交通部規定,就向車主提出民事告訴嗎?律師表示,如果業者在入口前,就有公告,重機得停放汽車位,那就屬於私人契約內容,控告成立,但如果入口沒有公告,是車主進來後才被告知,則不成立而重回現場,其實業者有在入口,放置重機停車告示,因此,重機騎士入場前,恐怕得再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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