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台中工會達成勞資協議!桃園工會質疑護航、瀆職 勞動部回應

  • 記者:林汪靜
  • 發佈時間:2026.10.28 16:1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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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今日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圖/林汪靜攝)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今日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圖/林汪靜攝)

美光台中工會與台灣美光10月21日達成協議,不過,爭議戰火還在延燒,桃園工會質疑,基層員工根本不知情、也沒有授權台中工會幹部與資方簽署勞資協議,批評這場協商是未納入桃園工會、採閉門形式,更質疑勞動部瀆職、護航資方。勞動部回應,若對協議效力有疑慮,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質疑勞動部勾結瀆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今日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工會幹部表示,美光已經是全台社會矚目的案子,勞動部要出來面對、好好和社會大眾、美光員工說清楚、講明白,「到底和平協議是否有保障員工,去提醒資方不可以簽超過三年?還是勞動部有告訴他們這樣沒有關係?」

工會幹部指出,美光台中工會與資方的協商中,有勞動部代表出席,工會質疑勞動部參與的官員是否有所謂的勾結、或者是瀆職?無論如何,勞動部都不應該存在這樣的情形發生。

未經過基層授權簽署協議

而許多台中工會會員聽聞工會與資方簽署了「超過三年的和平協議」,換言之就是協議生效後工會有超過三年時間不能發動罷工,但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桃園工會也質疑,勞動部作為在場協助單位,雙方是否真的有超過三年的和平協議,這樣的協議是否合法?

工會幹部直言,這份協議也不是團體協約,反而可以簽署,而且也沒有經過基層授權,工會批評,未來資方只要遭遇工會要簽團體協約、或罷工,找工會幹部簽一般性協議,甚至不用告訴會員,還能夠簽更長的和平協議,「這個勞動部難道不覺得這法律漏洞嗎?」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三問勞動部勞資爭議問題。(圖/林汪靜攝)

勞動部:可循民事訴訟處理

對此,勞動部說明,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惟如公司與工會所簽訂之協議為一般性協議,則無該條文之適用。關於本次台中美光1021協議,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均表示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之一般性協議,至於和平協議條款之內容,應由協議雙方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勞動部表示,工會依據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簽訂一般性協議,屬於民法上一般性契約,如工會成員對於該協議之效力存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勞動部強調,會與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協助,促進雙方更進一步協商溝通,期待勞資雙方能夠儘早達成共識,讓爭議落幕,創造雙贏。

桃園工會:繼續抗爭到底

然而,此番說法仍無法平息眾怒,工會直言:「我們根本沒有授權去簽這種協議,難道要會員自己去法院告嗎?這不是把工會會員當笨蛋嗎?」桃園工會也表示,會繼續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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