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報稅,減稅新制讓有房子的民眾有感,若今年符合的納稅人,能將租金納入18萬特別扣除額。國稅局放寬「居住困境」的認定,讓符合五種特定情況的有殼納稅人可以用租金節稅。
房子列危樓或毀損 租金可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以18萬元為上限。原是持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但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符合以下五種特殊狀況、名下有房子的納稅人可以拿租金節稅。
- 狀況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 狀況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狀況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狀況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 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狀況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配偶名下有房 因工作在外租屋符合資格
舉例來說,一名郭小姐在就業的公司附近租屋自住,但和先生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名下有一間房子,郭小姐為了就業關係只能在外租屋,這筆租屋費用就符合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資格,上限為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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