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及董事吳東明涉民國106進行2.1億元的房地交易,未揭露關係人交易,遭金管會移送。台北地檢署今天認定罪嫌不足,將2人及2名承辦人都處分不起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移送指出,新光人壽公開標售位於北市南京東路3段的房地,事後卻由董事吳東明旗下的公司以新台幣2.1億元購得;新光人壽財報雖有揭露這筆房產交易,卻沒有據實申報揭露此為關係人交易,時任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董事吳東明及2名承辦人涉違反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罪,移送檢方偵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吳東進表示,他知道新光人壽標售這筆房地,但不知道買家是堂弟吳東明的公司;吳東明也說,他未向堂哥吳東進告知此事,在標售過程也沒載明是關係人公司。
檢方指出,新光人壽並未賤賣這筆房地,吳東明並不負責財報簽署業務,吳東進雖然知悉房地標售案,且新光人壽於這筆交易僅獲利2000多萬元,金額占新光人壽的資產總值及交易價格比率極低,難認具有「重大性」,認定吳東進、吳東明等人並無不法意圖,依罪嫌不足,將4人處分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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