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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為7筍關7月! 偷筍有無用「鏟」差很大

記者 路怡珍 林上筠 / 攝影 周育鋒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0/07/10 18:4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超市一顆筍子的價錢,50元一定有找,但是您可能不知七顆筍子的代價,可以高達12萬元!這是一起司法爭議案例,被告吳先生去年經過一片山坡筍田,拿了鏟子一口氣挖了7顆筍想帶回家,但筍農找來警察,當場把他逮個正著;全案起訴之後,檢察官認定吳先生當時手拿的鏟子可能會傷人,屬於「凶器」,重判7個月,或是得付上12萬元的罰金,聽到這麼重的刑責,連目擊整起事發經過的居民,都直呼真的太重了。

TVBS記者路怡珍:「就是在這裡,被告的吳先生經過一大片筍田,以為是公家土地,沒有所有權的問題,當下就想拿來鏟子,把竹筍挖走。」

位在台北市通北街的這一片山坡筍田,沒有圍籬,容易讓人誤認是野生長筍,被告當時準備鏟子,一共挖了7顆筍,要帶回家。

TVBS記者路怡珍:「當時吳先生要拿著鏟子,把竹筍挖起的時候,當場被土地主人逮個正著,雖然當時吳先生想把竹筍還回去,但是沒想到讓他被重判的,是手上一支被認定為『兇器』的鏟子。」

被起訴後,一審時法官認定,「鏟子」是兇器,足以對人生命構成危險,因此重判7個月,被告上訴,二審時改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以1天1千元計算,被告得付12萬,才不至於蹲牢房;只是為了7顆已經歸還的「筍子」得付12萬,附近居民都覺得太重了。目擊者:「當然是太重了,我們看到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好。」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法官認定說去挖竹筍的那個鏟子,好像刀子的小鏟子,好像刀子的小鏟子是兇器,所以變成適用法條上,從普通竊盜變成加重竊盜,這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前提,用機械式適用法律的結果。」

從被告、目擊者到司改會,全都不理解,普通竊盜變成加重竊盜,準備偷竊工具變成傷人凶器,判決認定的最大關鍵,就只是一把用來挖泥土的「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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