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捷運工程3年前在進行鋼箱梁吊裝作業時掉落,造成4死4傷事故,台中地院今天判處在場監造施工的8名人員分別8個月到1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由台中市政府擔任營運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北捷中區工程處土木第二工務所擔任土建工程監造作業,北捷再將台中捷運G3至G9站區段標工程發包給遠揚公司,由遠揚轉包給中國鋼鐵結構公司承攬,中鋼再發包瑨益工程公司承攬。
北捷中區工程處土木第二工務所王姓副工程司,在民國104年4月10日負責案發工地監造業務,遠揚公司陳姓工務所所長、鋼構組張姓主任、高姓組長與張姓工程師,及中鋼構公司工務所杜姓所長、林姓工地主任與劉姓主辦工程師,均為現場工程施作及監工業務負責人。
當天工程進行鋼箱梁曲梁吊裝作業,依規定應使用臨時支撐架以免翻覆,且為維護用路人安全應於夜間施工,施工單位未使用臨時支撐架,且為避免夜間施工遭投訴而未提出變更計畫,逕行以施工通報單將夜間施工改日間施工。
工程施作時因曲型鋼箱梁偏心力矩作用,導致鋼箱梁向外側翻轉,致已初步組裝連接的209公噸鋼箱梁翻覆在北屯路北上車道,壓毀蘇姓女子駕駛的轎車,並使蘇女與在鋼箱梁內外部作業的工人共4人當場死亡,另有4人因事故受傷。
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將王姓等8名監工人員與2名勞工職安人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查出,北捷公司王姓副工程司,在案發後在業務職掌的「鋼箱梁塗裝抽查紀錄表」,簽名表示曾會同檢查,損害施工品質的正確性。
瑨益工程公司未在作業場所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以防止有物體飛落、崩塌,導致被害人死亡,法官審理時,中鋼構公司3名員工、遠揚公司2名員工及瑨益公司代表人認罪,另遠揚公司高姓、張姓員工及北捷公司王姓副工程司不認罪。
法官審酌業者均出面與被害人達成新台幣數百萬至千萬元和解,被害人家屬同意給被告緩刑,今天判處北捷公司王姓副工程司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6個月、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3個月,合併應執行8個月,可易科罰金。
中鋼構公司工務所杜姓所長判處1年6月徒刑、林姓工地主任1年4月、劉姓主辦工程師1年2月,遠揚公司陳姓工務所所長1年2月、鋼構組張姓主任10月,皆緩刑4年。
不認罪的遠揚公司高姓結構組組長判處1年、罰金20萬元,張姓工程師判處1年、罰金20萬元,皆緩刑5年,瑨益公司判罰20萬元。
另外,陳姓與何姓衛生安全人員僅負責安全衛生業務,工程是否使用支撐架為工地負責人主管業務,是否依照規定無從制止,兩人判處無罪,全案皆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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