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王姓男子被一家科技公司錄取,將準備前往中國大陸任職工程師,月薪為5萬8000元,並要他在月中報到,然而他卻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為由,要求延期10天,但10天後仍未報到,也沒有繳交指定文件,因此遭公司取消錄取,沒想到他以公司單方面解除雇傭契約害他失業,向公司求償17萬元。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王男被科技公司錄取,原本將前往中國大陸任職工程師,他卻稱護照和台胞證過期,要求公司給予10天暫緩時間,公司同意延後報到,豈料,王男在最後期限內仍未繳齊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等文件,公司二度延期還等不到,因此取消王男的錄取資格。
王男得知後,憤而以公司單方面解除僱傭契約,害他失業為由提告,並求償17萬元,不過科技公司指出,王男沒想繳齊資料,因此屬沒有完成報到義務,認定公司並沒有作業過失,也應不用賠償。
法官調查,王男辦妥台胞證後,因自己無法在下班前取得,不敢向公司解釋致使延誤交付,且王男獲科技公司錄用後,仍在另一家資訊公司工作,致使勞健保無法在期限內取得轉交,才未完成報到手續,因此認定未報到是自己的過失,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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