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張景義開槍導致駕車拒捕竊嫌身亡,一審無罪。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案發地為人潮洶湧人行道,嫌犯倒車有危害群眾之虞而情況危急,員警亦非朝人開槍,今天仍判張警無罪。
由於張景義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提起上訴。
張景義今天到庭聽判,對無罪判決感到高興。媒體問到,如果重來是否仍會開槍,張景義說,當時除開槍沒有其他辦法,也呼籲學弟妹若遇到威脅自身與公眾安全而得使用警械時大膽使用警械。
全案起因於黎姓竊嫌民國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遭新北市警方追趕。黎男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6號出口方向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
當時任職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所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張警見黎男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
黎姓男子送醫不治,案經多次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黎姓男子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警開槍有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張警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已注意比例原則、勿傷致命部位,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採納諸多證人案發時的證詞,認定張景義開槍前喝令黎姓男子停車,但黎男不從並倒車,張警才掏槍射擊。
承審合議庭採信鑑定報告,認為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彈道偏向,導致黎男中槍,顯然不是張景義開槍時能夠預料防範的。
合議庭認為,案發地人潮洶湧,黎姓男子在人行道上倒車,已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現行犯,張景義在情急之下開槍阻止,也無違警械使用條例,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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