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高雄有一名男子,因為工作不順利,騎車又闖紅燈被攔查,氣得辱罵員警,甚至在簽紅單時怒摔員警的筆,最後再補上一腳,情緒控管出問題,一審法官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認為他摔筆又踩碎的暴力行為,是針對員警,已經符合妨害公務,二審合議庭法官改判有罪,判處拘役10日確定易科罰金1萬元。
陳姓男子 vs. 承辦員警:「摔筆,撿起來。」
原來當時陳姓男子因為工作不順利,心情鬱悶,亂發脾氣,儘管後悔還是得付出代價, 橋頭地院調查簽字筆為一般書寫工具,並非員警公務掌管之物,認為構成毀損罪,加上員警沒有提告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更改罪名,認為陳姓男子摔筆又踩碎的暴力行為,是針對員警而來,影響執行勤務,符合妨害公務構成要件,最後法官改判有罪,判處陳姓男子拘役10天確定,易科罰金1萬元。
一般人可能認為一枝筆沒什麼了不起,不過當員警在值勤公務時,那枝筆就不是普通的筆了,代價是1萬元,二審法官的判決理由,讓值勤員警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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