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一對結婚4年的夫妻,老公指控老婆不做家事、不照顧小孩,連內褲要指定由老公「手洗」,老公忍不住訴請離婚,法官判准,這樣的判例很少見,不過家事落在同一個人身上的情況很普遍,律師認為,夫妻之間應以互信、互重為原則,是整體考量後的判決,不單是因為不做家事,導致離婚。
掃地、拖地、摺衣服,甚至照顧小孩,這些都是家庭裡常見的家務事,有人因為全都丟給老公,自己完全不做,導致婚姻最後劃下句點,她是事件女主角的媽。
記者:「妻子的內褲都要老公洗,是這樣嗎?」女當事人母親:「不是啦,他們兩個就一起洗澡,妻子要洗,男的說不用啦,說(妻子)水開太大浪費水,不讓她洗,洗了就吵架,乾脆就讓他洗。」
事件當事人,先生去上班,太太在娘家避不見面,這起離婚判例,這對夫妻倆都要上班,老公控訴回家後,老婆不打掃、不洗衣,連小孩洗澡、餵奶,大小事都是老公在打理,而且老婆週休二日就搬回娘家住,簡直把夫家當旅館,讓他覺得委屈又生氣,鄰居也替他抱不平。鄰居:「女人如果不做家事也不行啊,要罵要教訓,如果遇到了就離婚啊。」
台灣的雙薪家庭不在少數,家事全落在同一個人身上的情形也很常見,但因為不做家事訴請離婚判准的案例,實在少見,究竟家事該誰做,怎樣才會構成離婚要件?
律師呂勝賢:「先生或是太太,我想這在法律上是一樣的,應該不是針對太太不做家務,才判決離婚,先生不做家務,就不能判決離婚,要看雙方夫妻在婚姻中的角色。」
現代社會講求男女平等,法官認為家務應由夫妻共同分擔,不過這樣的判例出現,很多人恐怕會「挫著等」,馬上抓起家裡的掃把,趕緊減輕另一半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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