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印刷公司王姓男員工2015年騎機車外出洽公,不料王男竟出車禍重傷導致左側肢體偏癱,公司要求王男提出診斷證明,他將診斷書郵寄過去,公司認為他沒有親自辦理,依曠職3日將其解僱。事後王男提出訴訟,新北地院認定勞工請假僅需口頭或書面,判王男勝訴,印刷公司必須按月給付王男薪資直到復職為止。
據《蘋果日報》報導,王男2015年12月初騎機車外出洽公時出車禍,造成頭部顱內出血、左側肢體偏癱、頸椎椎間盤突出,王男事後依診斷證明請公傷假,並在隔年1月出院返家休養,持續復健、定期回診。
去年底,印刷公司通知王男必須提出診斷證明書,載明無法工作及需休養多久時間,若7日內未提出,會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王男隨即將診斷證明寄回公司,但公司卻以王男未親自到公司辦理請假為由,片面將王男解僱,並拒絕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王男對此提出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勞工請假僅需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或日數即可,不一定要親自辦理,且該公司人事規章也無此規定,通知王男辦理請假的通知書也沒有這項要求,判定雙方僱傭關係仍在,印刷公司須按月給付王男3.3萬元薪資,並依法提撥勞退金直到復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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