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開罰單,駕駛不服!去年9月台中市警方在易肇事路段,架設「機動式」測速照相機取締超速駕駛,但按照法規照相機前方不只要架設警示牌,而且距離要界在100公尺到300公尺的範圍內,而一名謝姓駕駛收到超速罰單不服氣,認為警示牌設太遠,還重回現場用尺量,結果竟然超過規定是363公尺,提起行政訴訟勝訴,翻轉繳罰單的命運。
記者李建瑩:「現在照相機設在這裡,距離後方的警示牌是205公尺,不過上次謝姓男子被拍到的地方是在這距離363公尺,已經超出範圍。」
四分局南屯所所長楊錫洲:「內規規定設100到280公尺來做設置,以免超過300公尺。」
警方說由於環中路路幅寬又筆直,經常出現駕駛超速,因此這屬於重點取締路段,依照法規移動式測速照相機多設在危險路口,警示牌有時是固定的,而照相機可移動,另外還有一種測速是固定式,但2種機器距離警示牌都必須保持在100到300公尺,達到警示注意效果。
這次警方疏失,判決翻轉讓駕駛逃過繳紅單命運,未來每次抓超速前,執勤員警被規定必須實地測量,不能憑記憶或目測架設照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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