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邱毅被控誣指台大教授鄭秀玲是浩鼎大股東胞姊且涉入炒股,一審判刑3月。高院認為,邱毅並非明知鄭女與浩鼎股東無關還惡意指摘,亦無影射炒股事證,今天改判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邱毅並未構成刑事犯罪,但事前查證有無過失,是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非刑事法庭所能審究。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鄭秀玲提起自訴指控,邱毅民國105年3月23日參加電視節目評論浩鼎案,提到浩鼎股東鄭秀珍的姊姊是鄭秀玲,而鄭秀玲是小英基金會成員,質疑浩鼎以生技股外觀包藏政治新貴利得。
鄭秀玲指控,邱毅使外界誤信她是浩鼎股東親戚,進而相信她涉入浩鼎炒股。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邱毅未經合理查證毀損鄭女名譽,依誹謗罪判刑3月。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邱毅在節目中雖提到鄭秀玲是鄭秀珍姊姊、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可能涉及炒股內線交易,但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邱毅在評論翁啟惠時,也沒提到其他浩鼎股東涉嫌內線交易。
高院指出,鄭秀玲事發後只聲明遭邱毅抹黑為新權貴,並未提及遭指控涉及炒股,顯見鄭女也不認為邱毅言論有暗示她涉及炒股,全案並沒有證據證明邱毅暗示鄭女與炒股疑雲有關。
高院表示,無事證證明邱毅明知鄭秀玲與鄭秀珍無親戚關係仍惡意指摘,況且鄭秀玲當時經時代力量黨團推荐擔任國安基金會委員,若獲主管機關遴聘,即身兼維持資本市場與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責大任,屬於公眾人物。
承審合議庭認為,鄭秀玲個人操守、立場、能力是否堪任國安基金會委員,應受高標準檢視且可受公評,因此難以認定邱毅有誹謗故意。
高院認為,難以認定邱毅言論毀損鄭秀玲名譽,也無從認定邱毅有主觀上的誹謗故意,因此改判無罪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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