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員警被控酒後性侵女友人,高院認為陳男身為警職知法犯法,所為應受高度非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姓員警與被害女子的前男友是同事關係,民國106年1月間,陳男假意關心當時失戀的女子,提議到女子租屋處飲酒,不顧女子抵抗性侵得逞。
陳姓員警得逞後以酒醉失態為由道歉,被害女子趁隙向室友求救,並報警處理。
陳姓員警一審遭判刑3年,上訴二審辯稱因為對女子心生憐憫,誤以為情投意合,受氣氛影響鑄下大錯,且事後已遭停職,婚姻也破裂,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請求減輕刑度。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姓男子身為警務人員,不顧女子百般提醒勸阻仍知法犯法,所為應受高度非難,事後雖賠償女子新台幣120萬元,然而賠償金本來就是陳男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考量女子不肯原諒,仍判刑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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