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於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時,因除草人員除草時不慎掃飛營釘,導致小腿遭營釘擊中而骨折,訴請國家賠償。高院今天判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賠償57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民國103年間於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一營服役,在武漢營區操場操課訓練,適巧除草人員駕駛除草車在鄰近草地進行除草作業。
陳姓男子主張,除草人員沒有注意草地上遺留營釘,導致營釘遭除草機掃飛後擊中他的右小腿,造成他小腿骨折,開刀治療後仍有肌肉部分纖維化、肌肉活動受限等後遺症,請求賠償醫藥費、慰撫金、勞動能力損害。
高院認為,陸軍司令部因所屬公務員過失導致陳姓男子受傷,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陳男因傷勞動能力減損8%,連同醫藥費、就醫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判決共應賠償新台幣57萬6901元,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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