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曹姓男子,前年底因為經濟困頓,有意輕生,帶著重度智障的兒子一起跳海,結果兒子溺斃,他自己卻沒事,法官認為他剝奪兒子的生命,昨天依照殺人罪嫌判他10年2個月。
收到判決書後第2天,曹先生照往常一樣開門做生意,但肩頭上的壓力很沉、很重,因為他背著一條殺人罪,而且還是殺死自己的兒子。被告曹先生:「我先跳(海),我先跳了以後,他(兒子)就會跟著跳,我做什麼事情,他都會跟著我。」
前年12月中,曹先生因為經濟壓力,帶著重度智障的兒子到海邊,指揮兒子跟著他跳海,結果兒子溺水身亡,曹先生卻被海水打回岸邊,存活下來,卻因此吃上官司,被依殺人罪嫌,判處10年2個月。
曹先生:「我是去自殺,又不是殺人,為什麼變殺人,自殺跟殺人好像不太一樣。」
曹先生再三強調,他和兒子都是自殺,但是法官認為,殺人和加工自殺的差別,在於被害人的求死意願,不想死卻被害死,就是殺人,而曹先生的兒子因為智能障礙,沒有自我了斷生命的能力,判定是爸爸殺害他。
失去一名兒子,卻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曹先生已經尋找法律救助,準備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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