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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殺博士生遭判無期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發佈時間:2018/04/26 17:28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26 17:28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男子孫國晃設局殺害張姓博士生並焚屍及冒用身分,被依殺人罪4度判處死刑,直到更三審時才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雄高分院更三審量刑調查不完備,今天發回更審。

孫國晃於民國99年因連續性侵少女被判刑8年6個月定讞,為逃避入監,上網搜尋「引火自焚」等資料,研究後決定用「假自殺、真替死」手法焚殺張姓博士生,並在火場留下自己的遺書、證件,讓檢警誤認孫國晃自焚死亡,再冒用張姓博士生身分潛逃。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更一審與更二審,都認為孫國晃罪無可逭,判處死刑,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為,孫國晃並非全然無後悔,且在獄中表現良好,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願負賠償責任,顯示有教化遷善可能性高,沒判處死刑必要,去年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未在審判程序中調查做為量刑依據的科刑資料,孫國晃、檢察官、辯護人都無從表示意見,訴訟程序不合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另指出,孫國晃拒絕精神鑑定,法院仍應蒐集孫的人格形成、成長背景、求學就業經歷等充足資料,做為量刑參考之用,但更三審未盡職責調查,只依孫在監輔導、治療、評估紀錄做為量刑基礎,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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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殺人罪#無期徒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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