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底,台中霧峰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何永超在竹北追捕毒犯,遭到對方開車衝撞甚至開槍回擊,何永超開槍反擊當場擊斃嫌犯,自己也中彈送醫;沒想到開槍毒犯家屬事後提告要求國賠,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出爐,法官認定,情況急迫而且洪姓嫌犯開車衝撞,動態變化無法期待警方能分毫不差地擊中輪胎,認定警方執法無故意或過失,判免賠。
當時率隊指揮抓人的就是何永超,台中霧峰分局偵查隊小隊長,104年3月底逮捕行動,洪姓嫌犯涉嫌製造、販賣毒品,還非法持槍甚至開槍攻擊警方,造成何永超右手右腳被流彈擊中,送醫開刀。因為在逮捕過程中洪姓嫌犯拒捕,最後被警方擊斃,事後家屬提國賠,求償680萬,但是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當時情況急迫,警方執法沒有故意或過失,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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