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男子蔡明德、黃安廷、吳政韋,以及陳俊良等4人,因其中3人準備入伍,遂於2012年5月和另外3名友人在KTV舉辦「入伍趴」,期間還叫來傳播妹助興;沒想到,一行人酒後竟把女方強拉到包廂廁所輪流性侵。全案纏訟多時,最高法院日前分別判處蔡、黃、吳8年4月、7年、8年定讞;至於陳男則已被判刑9年6月確定,目前已在執行中。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判決指出,蔡男等7人為了歡送黃、吳、陳3人入伍,於2012年5月6日凌晨到「享溫馨」KTV開趴,期間叫來2名傳播妹陪酒;一陣酒酣耳熱後,陳男於凌晨4時35分許,將其中1名女子強拉至包廂廁所,並不顧對方拒絕反抗,將其壓制在洗手檯上性侵得逞。
更可惡的是,蔡、黃、吳3人發現陳俊良在廁所內硬上被害人後,竟按耐不住慾火,再輪流對其性侵得逞,過程中還有人喊說「快一點、換我換我!」惡劣行徑令人髮指;不僅如此,陳俊良等人得逞後,竟慫恿同行的胡男、林男、顏男、陳男對另名傳播女子伸出狼爪;事後,被害女子不甘受辱,驗傷後報警提告。
全案進入法律程序,其中胡、林、陳3人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雖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但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最後判處林、陳2人7年1月,胡因自首減刑判處4年3月,3人上訴最高院遭駁回;至於當時也在場的顏男,則因罪證不足,遭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蔡嫌、黃嫌、吳嫌部分,3人不服判決一再上訴,最高院多次發回重審,但更二審法官認為3人罪證確鑿,仍依二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性交罪,分別判處3人有期徒刑8年4月、7年、8年,上訴日前遭最高院駁回,全案定讞;至於最先性侵的陳俊良,則已在先前被判刑9年6月確定,目前已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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