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婦人經營電鍍工廠,違法將電鍍廢水直接排放,並將電鍍槽內的污泥,委託兩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的公司處理,台中地檢署今天將李婦等5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嫌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發布起訴書指出,46歲李姓婦人是台中市梧棲區港埠路一家電鍍工廠負責人,民國106年2月間,因工廠內電鍍槽整修,需清空處理槽內的電鍍廢水,2名陳姓員工徵得李婦同意後,直接排放到廠區後方排水溝。
廢水經排水溝流往下游,導致安良港大排呈現淺綠色,附近居民發現向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稽查人員循線查獲電鍍工廠排放廢水,經送驗廢水含有害重金屬每公升含有總鉻1380毫克(標準值2毫克)、銅198毫克(標準值3毫克)、鎳1020毫克(標準值1毫克),均超過公告標準。
保安警察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蒐證後,106年3月22日前往搜索,當場查獲廠內員工又將電鍍廢水,排放到工廠前方的排水溝,查扣排放管線、沉水馬達及相關文件等證物。
此外,46歲陳姓男子經營土木工業公司,106年3月間,替李婦的電鍍工廠修繕電鍍槽時,協助處理槽底的事業廢棄物,經貨車載運到梧棲區和平段一處土地違法棄置。
台中地檢署今天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罪嫌,將李婦等5人起訴。(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