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家屬另對542旅人事官石永源提出妨害自由罪自訴,桃園地院判石8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考量石捐款新台幣20萬元並與家屬和解,改判6月,緩刑2年。
本案由洪仲丘父母於民國103年提起自訴,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自訴人代理人二審表示若石永源捐款新台幣20萬元,則請求給予緩刑。合議庭審酌,石已捐款給基金會、孤兒院共20萬元,因此給予緩刑,全案得上訴。
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102年6月23日晚間7時許,因收假返營回到陸軍542旅駐地新竹湖口第3營區,於該營區2號門前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1具,進而被送禁閉室操練身亡。
石永源案發時擔任陸軍第六軍團裝甲第542旅旅部人事科人事參謀官,代理承辦洪仲丘懲處案。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石永源明知對於士官未經核准攜帶照相手機、MP3播放器入營等資安違規行為,只能夠施以申誡,不得送禁閉,卻因時任副旅長何江忠催促,為配合長官貫徹領導統御威權意志,反而加速辦理,使洪仲丘人身自由遭受非法妨害,自應負起責任。
桃園地院104年12月31日作出判決,依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罪,判處石永源8月徒刑。
石永源自始至終否認犯罪,案經上訴,高院仍認為石罪證明確,改依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6月,緩刑2年。
另方面,案發後,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時任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多人遭移送法辦。
高院更一審去年判沈威志無罪,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何江忠、徐信正各1年6月徒刑,劉延俊、陳以人各1年徒刑,范佐憲1年2月徒刑,均緩刑2年,何等5人已判刑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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