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高二少女和年長20歲的陳姓社團老師交往,雙方多次發生性關係,但對方控制慾強,加上年齡差距太大,讓女學生有意分手。不料,陳男竟多次傳訊恐嚇,甚至以自殘要脅對方,讓女方不堪其擾提告恐嚇和性侵。全案經法院審理,日前依恐嚇罪判處陳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而性侵部分因查無實據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少女於2014年3月間瞞著家人和陳男交往,但男方控制慾過強,加上地下戀情讓其心力交瘁,女方因此萌生分手之意,態度也轉為冷淡;不料男方察覺後竟多次傳訊恐嚇道,「想砍掉妳一隻手」、「多給我點愛,不然有一天妳真的會被我分屍」等語,甚至以自殘方式企圖讓少女心生愧疚。
據了解,少女獲悉陳男自殘後,曾心軟關心「傷口還痛嗎?」但被告竟再嗆「妳下次再不管我生命安全,我人好了,第一個就殺妳」,甚至要求她不要上課,「負責讓我開心」,終於讓女學生忍無可忍,同年12月間決定向學校公民老師吐露實情,並向陳男提出恐嚇和性侵告訴,同時也出示2人對話為證。
少女在法庭上控訴,陳男會在放學時開車接送,因為不想讓同學發現,所以她只好先上車,不料對方竟直接把車開到摩鐵對她性侵,之後更多次以相同手法犯案;不過,陳男辯稱,雙方雖有發生性關係,但都是你情我願,並未違反女方意願性侵,且訊息的本意也不是恐嚇,只是想要跟女友溝通。
全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的訊息內容足讓少女心生畏懼,且被告僅因感情生變,就傳訊恐嚇,造成被害人心靈受創,實屬不該,最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至於性侵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所以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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