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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桌留指紋 18年後男被誤認是賊

記者 韓上棆 / 攝影 李偉華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0/02/10 12:1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北縣土城一名顧姓男子,18年前送貨時幫忙搬運神桌,因為亮光漆未乾留下指紋,2年前這名屋主家中失竊,警方採證後發現了這名顧姓男子的指紋,把他當成小偷,移送法辦,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疑點重重,重新請警方鑑識後,才知道指紋並不是案發時,竊賊所留下的,再加上男子也提出不在場證明,因此獲判無罪。

就因為18年前,在搬運神桌時,因為亮光漆沒乾留下指紋,48歲的顧先生吃上竊盜官司,如今想起還是覺得很冤枉。當事人顧中漢:「警察說我去偷東西,說那邊有我的兩個指紋,那是抬抽屜給師傅噴漆留下來的。」

努力向警方說明,但似乎沒用,這起竊案是發生在97年10月,萬華一名葉姓屋主家中遭小偷,損失10多萬現金和珠寶,警方後來比對在神桌採集到的指紋,發現就是顧先生所有,檢方後來以竊盜罪起訴,但法官覺得全案有疑點,因此請警方重新鑑識,因為屋主後來又再神桌上漆,顧先生的指紋不只擦不掉還清晰可見,還給顧先生清白。

記者:「有提不在場証明?」顧中漢:「有呀。」記者:「你那時在哪?做什麼?」顧中漢:「我是在跑土方車、聯結車。」

當初因為亮光漆沒乾留下指紋,顧姓男子被認為是小偷,如今又因為亮光漆保全指紋,司法還給自己公道,但現在工作沒了,朋友、親人也不信任,這代價未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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