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民國85年,震驚社會的性侵案,台中市5歲女童,遭到歹徒用竹竿插下體凌虐,腸子截斷,長期無法吸收營養,98年3月,在她18歲時過世;案件歷經14年審理,最高法院認為,當時警方在指認嫌犯的程序上有瑕疵,加上蒐證不完全,直接證據不足,判謝姓嫌犯無罪定讞。
荒廢的空地現在長滿雜草,四周用鐵皮圍起來;民國85年12月29日,當時才5歲的林姓女童,在這裡被人發現,下體遭銳利的竹竿刺穿,滿是鮮血;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起訴謝姓嫌犯,求處14年重刑,14年過去了,最高法院判嫌犯無罪確定。
被害女童的母親知道後,難以接受。被害女童媽媽:「我就跟你說過,我就對這件事已經不重視了,也無奈,不服啊。」記者:「也尊重司法?」被害女童媽媽:「…。」
這起性侵案,最高法院維持高分院更7審判決無罪,理由是,法院認為,被害女童在無法說話的情況下指認,可信度存疑,加上警方事先提供嫌犯的照片給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
以及扣案的證物竹竿,沒有採到嫌犯指紋,衣服上的血跡也和女童不符,而且嫌犯翻供,表示是被警方刑求才自白認罪,否認涉案通過測謊,因此判他無罪;當年的承辦警官聽到這個答案,表示遺憾。
當年承辦警官陳國源:「不等同血衣,就是跟這件案子有關係,所以我們會做一個案例檢討啊。」
遭法院質疑辦案有瑕疵,陳國源說尊重司法;涉案的謝姓嫌犯,從求刑14年,大逆轉,獲得無罪之身,關鍵就在法官認定,整起案件只有被害女童指認和嫌犯自白,缺乏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事發後現場又遭到破壞。
官司纏訟14年,當年的被害女童,在判決定讞前離開人世,唯一的嫌疑人無罪,誰才是真正嫌犯?家屬說,對他們而言已經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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