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20年前持刀搶劫8千元,但當時被搶的19歲年輕人沒有報案,讓他逃過法律制裁。巧合的是,張男於今年6月間因另起強盜案入監服刑,竟發現當時的被害人是他的同房獄友;眼看追溯期即將期滿,但對方揚言提告,張男無計可施下只好自首,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51歲的張男於民國86年8月7日和另名褚姓友人在樹林住處,遇上19歲張姓被害人欲購買毒品,見對方年少無知、加上沒有友人陪同好欺負,竟心生歹念亮出西瓜刀行搶,共得手新台幣8千元;而被害人事後並沒有報警,張男因此逃過法律制裁。
事隔20年後,張男因另起強盜案入獄,卻赫然發現當年被他搶走8千元的被害人也因毒品案服刑,且2人還是同房獄友,對方甚至揚言要揭發他的惡行。雖然該案追訴期即將到期,但張男擔心被害人真的會提告,所以只好透過獄方向地檢署自首,希望能夠獲得輕判。
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張男犯行為加重強盜罪,但搶得金額不算多,加上他已賠償被害人並達成和解,因此日前依自首、《刑法》59條減刑2次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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