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大生去年到學長住處喝酒,隔天坐捷運嘔吐,突然想起自己似乎遭性侵,且「尿尿好像有點怪怪的」,因此向男方提告。不過,學長到案後喊冤,指2人只有口交,且也沒有對方違反意願。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子記憶模糊、供詞不一致,加上排尿疼痛,可能是感染「念珠菌」導致,因此判男方無罪。
判決書指出,女大生於2015年11月間在通訊軟體上認識被告學長,2人又於去年4月24日相約到一間義大利麵餐館用餐,飯後又到男方家中喝酒直到深夜;不料,女子隔天搭捷運時在車廂嘔吐,過程中突然想起自己被侵犯,且回宿舍後排尿出現不適感,因此事後到醫院驗傷,並對學長提告性侵。
女大生控訴,「我想起被告碰我的生殖器,我覺得很痛,我跟被告說不行並推開被告,我記得我一直在哭,被告叫我不哭,我不希望被告繼續碰我的生殖器,所以我跟被告說『我可以幫你解決生理需求,但是你不可以碰我』」,但自己不記得學長是否有進一步性侵她。
另外,女大生在案發當天曾傳訊給友人,指「我記得我一直說不行,學長好像有對我怎樣吧」、「我現在身體的記憶跟腦袋的記憶是衝突的,就是身體的感覺是沒有怎樣,但是腦袋的記憶有怎樣」;但不久後她又向友人表示「我忘記用手還是用嘴巴了,可是身體的記憶應該沒有用嘴巴,他也沒真的碰到我。」
不過,學長到案後坦承有對女大生親吻和愛撫,但否認有性侵女大生,喊冤說女方「酒醉後在我家吐,我扶她去浴室清洗,回到客廳後我們摟摟抱抱」,且「她說可以用嘴巴」,加上自己確定學妹當時有意識,所以他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全案審理期間,原告又於案發後449天時證稱,學長一開始想性侵她,但「我就一直尖叫、一直推開他」,但被告卻直接將她壓住,讓她感到相當害怕,只好提議「幫你解決生理需求」,不料「他就說所以我願意幫他口交嗎,我說『對,我願意幫你口交,那你可以不要再碰我了嗎』」,之後就遭對方壓頭性侵得逞。
法官認為,縱使原告因為酒醉暫時失憶,需要時間恢復,仍難解釋她直至案發後39日猶無法想起事發經過,竟於案發超後449日重拾記憶,顯悖常情;而女大生雖提出驗傷報告,但其私處撕裂傷僅有0.5公分,加上她排尿疼痛是感染念珠菌所引起,故難以認定有遭性侵的跡象,因此將學長不起訴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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