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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私用 前大林鎮長判刑1年8月


發佈時間:2017/09/07 16:44
最後更新時間:2017/09/07 16:54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嘉義縣農會總幹事黃貞瑜在大林鎮長任內,被控挪用公務車供丈夫上下班使用,今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夫李豐全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大林鎮公所於民國101年間編列新台幣125萬元採購一輛油電混合動力車作為公務車,由鎮公所將新車改撥為鎮長用車,並於101年12月14日由當時的鎮公所行政室課員李豐全驗收。

新車驗收後,交由黃貞瑜保管持有,並停放在黃貞瑜住處或服務處。後來,李豐全調任嘉義縣政府新聞行銷處擔任公共關係科員,被控自103年1月2日起至104年2月4日止,駕駛這輛公務車上下班。

法官認為,由於黃貞瑜是這輛公務車的實際保管持有人,有防止車輛遭人私用的義務,竟未加以制止或防止,讓李豐全因而獲得油料(計262公升)新台幣6183元的不法利益。

檢察官起訴書中則認為,黃、李兩人圖得的不法利益,除了加油費之外,還有公務車定保及維修費、公務車保險費、車輛折舊費等。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除了加油費之外,另外3項不論是公用或私用均須支出,因此不應列入被告兩人詐得利益。

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兩人任意將公器私用,顯有損公務員職責與形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量處黃貞瑜有期徒刑1年8月,李豐全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兩人詐得的利益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黃貞瑜今天下午並未到庭聆判,她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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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長#公務車#挪用#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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