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越南代表處祕書蕭裕文被控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圖利仲介,高等法院二審今天依貪污圖利27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3個LV皮件及逾9萬7000美元沒收。
同案被告仲介曹保麟涉及偽造文書14罪,應執行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兩人低調到庭聆判,但曹保麟不願表示意見。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宣判時指出,一審未就蕭裕文圖利對象及利益詳查及依法沒收不正利益,且27件圖利犯罪事實中,部分並無偽造文書犯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蕭裕文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則部分偽造文書犯罪地點於越南巿區,不在我國領域,依法不罰,因此改判1年6月。
檢方起訴指出,蕭裕文涉嫌在越南期間與越南當地仲介曹保麟勾結,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並收賄,曹保麟涉偽造學生財力證明及漢語水平證書。
檢方查獲蕭裕文圖利曹保麟辦理27件學生簽證,曹保麟在每件可獲1000美元(約新台幣3萬1920元)到4500美元(約新台幣14萬3640元)不等金額代辦費,學生順利入學時會再向入學學校收取學費10%、約新台幣2000元到3000元不等仲介費。
蕭裕文駐越期間有財產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情形,蕭裕文從民國99年5月起到102年1月止,共33個月支付房屋租金7萬5885.49美元(約新台幣242萬2264元),卻不是從薪資帳戶支付,且蕭裕文在越南當地購入83個LV皮件,總價達越南盾12億元(約新台幣170萬元)。
蕭裕文在越南期間帳戶內共計存入1萬6900美元(約新台幣53萬9448元)及結售4300美元(約新台幣13萬7256元);檢方給他二次機會說明這些支出及帳戶款項來源,但蕭裕文無法合理說明。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蕭裕文,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曹保麟。
一審判蕭裕文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曹保麟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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