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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槍、口愛不算「性器接合」 綠光夫告妻通姦不成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8/03 17:52
最後更新時間:2017/08/03 17:56
人夫告妻子和小王通姦,檢方卻認定不符合通姦罪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不起訴處分。(示意圖/TVBS)
人夫告妻子和小王通姦,檢方卻認定不符合通姦罪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不起訴處分。(示意圖/TVBS)

這下真的是綠雲罩頂了!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4月份意外從妻子的手機內發現和曾姓小王的親密裸照,他質問妻子後對方坦承出軌,蔡男一狀怒告通姦。但檢方調查後,女方坦承有幫小王口交和打手槍,沒有發生性關係,被認定不符合通姦罪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因此予以蔡妻和曾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36歲的蔡姓人夫在4月某日從妻子的手機內發現,她和一名陌生男子合拍的裸照,蔡男一氣之下質問妻子,對方坦承在去年9月透過網路結識33歲的曾姓男子,之後就在曾男住處和汽車旅館先後幫他口交和打手槍2次。蔡男聽後憤而對妻子和曾男提告通姦。

 

檢警調查後,蔡妻坦承有幫曾男打手槍和口交2次,曾男則強調因為當天碰面是女方稱說身體不舒服,因此並未發生性關係,雙方也僅有互聊性事。

由於蔡男只有提出妻子和曾男的裸照,並無其他的證據證明2人通姦,檢方依通姦罪構成要件必須「性器接合」一項,認定打手槍和口交不算性器接合,因此予以蔡妻和曾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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