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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買過」遭控行竊男辯拿錯 獲不起訴

記者 林耿賢 韓上棆 / 攝影 王經綸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7/04 19:5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7/04 21:46

有人東西被偷錄影抓賊,提告竊盜對方卻不起訴!新北市八里一名連姓漁民,指控一名謝姓男子偷竊自家船錨,但對方向檢察官供稱自己20年前曾經購買船錨,剛好是放在八里風帆碼頭這個地區,檢察官認定,船錨沒有特別做記號或標示姓名,外觀的確難分差異,失竊的地區又是公共區域,可能難以認定物品屬於誰,最後謝姓男子坦承自己拿錯,不是偷,最後不起訴處分。


 

八里碼頭畔有艘漁船像是在水面底下搜尋物品,不斷來回打撈,漁民認為是有人要來偷竊,趕緊拿起手機錄影蒐證,直到對方得手準備跑了,開船追出去,雙方各說各話,甚至在船上打大出手,趕緊報警到場處理,這起偷竊糾紛發生在104年7月,連姓男子與兒子一人錄影蒐證、一人抓賊,案子送到士林地檢樹檢察官,認為對方沒有偷竊。

連姓漁民:「錨是大陸錨,所以台灣是沒有,而且是我20幾年前就訂了,現在跟他的錨是不一樣的。」

偷的就是這支價值1萬元的船錨,連姓父子不滿已經被偷2次,決定埋伏抓賊,但被控偷竊的謝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自己20年前有錨放在這,自己拿錯了不是故意的,連姓男子主張船錨差很多,材質也不一樣,怎麼可能認錯,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
 

連姓漁民:「警察沒辦法抓賊,我們下去抓現行犯反而被告誣告,一直要告我們誣告還有公然侮辱。」

算拿錯還是算偷竊,要考量到主觀客觀構成要件,例如2個相同的水壺擺在桌上,沒特別標註名字,可能會讓人拿錯,如果不是故意要偷竊而是誤拿,就不算偷竊,因為從外觀沒辦法證明物品歸誰所有,這回連姓漁民抓賊,因為證據不足反倒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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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錨#偷竊#狡辯#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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