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連姓女大生3年前行經桃園蘆竹仁愛路往林口方向時,因突然跨越雙黃線,遭一名楊姓貨車司機撞倒,導致下半身癱瘓。但高等法院認為楊男並無肇事責任,有權不向「非理性」違規用路人讓步,判決楊男無罪定讞。
一名在科技公司擔任經理的楊姓男子,因業務需求兼任送貨司機,在2014年6月10日上午,開貨車行經桃園蘆竹往林口方向時,從彎道左轉,卻被騎乘機車的連姓女大生突然從對向車道跨越雙黃線到自己車道,因此在中心分向限制線上相撞。連女當場連人帶車倒地,送醫後左側肱骨開放性骨折、左側臂神經叢損傷導致左肩無法上舉及第7頸椎及第7-8胸椎骨折併脫位合併脊髓神經受損下半身完全癱瘓,楊男也因此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
中央警察大學詹姓鑑定人在依照囑託機關卷證資料及個人經驗,判斷肇事主因是因兩車會車時,並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但與公路總局桃園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的肇事主因是連女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有所出入。
法官因此傳喚楊男後方另一名李姓駕駛人作證,他證稱自己同樣開或者準備左轉,同樣目睹連女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並表示「換做是我的話,也會撞到告訴人的機車,因為那個閃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