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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闖紅燈」騎士撞卻有罪 二審將重鑑定


發佈時間:2017/05/03 18:3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03 19:36

台中市一名游小姐,前年開車被闖紅燈的騎士撞上,一審卻被判過失致人重傷害,拘役50天!儘管「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游小姐無肇事因素,但地方法院認為,當時她的燈號已經「轉為黃燈」,而非綠燈行駛!但被告游小姐不滿,判決書也寫了監視器拍到的時間,號誌燈在37秒時「轉為黃燈」,37秒末兩車碰撞,游小姐認為,燈號「由綠轉黃」不到一秒,怎麼可能來得及停車!


 

就是在這個路口,開車的游小姐和闖紅燈的騎士發生車禍,騎士七個月後死亡,但游小姐一審被判過失致人重傷害,拘役50天,對方連帶提損害賠償,求償169萬,調解後改為50萬元,游小姐和丈夫說,民事賠償已經調解完畢,但刑事部分要主張自己無罪!

被告游小姐丈夫:「由綠燈轉黃燈在37秒,然後在37秒末發生意外,足足這件事情不超過一秒,那你(法院)怎麼判定有罪?」

被告游小姐:「還我一個清白就可以了!」
 

她說自己是綠燈直行,法院判決卻這樣說,根據監視器畫面,9點44分35秒到36秒時,被告駕駛的號誌為綠燈,她的車位在路口停止線前,37秒時,號誌轉為黃燈,車輛還沒抵達停止線,37末兩車發生碰撞,也就是在這「37到37秒末」,綠燈轉黃燈不到一秒,她車子已經在馬路中間,為什麼責任得由她來扛?

律師吳中和:「法院講說幾秒幾秒,其實並沒有點出重點,如果說游小姐她的車子是已經接近停止線了,才發現說由綠燈轉為黃燈,那我是認為說,一般人開車習慣見到這種情形,不可能緊急煞車,因為緊急煞車有可能造成後車追撞!」

有律師看了這份判決書也認為,游小姐就算是黃燈,也有相當路權,其實意外發生後,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和覆議委員會都認為,機車騎士「未依號誌指示(也就是闖紅燈)為肇事原因」,也鑑定駕駛自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5月3日案件二審,台中高分院開庭決定再送國立交通大學做第三次鑑定,襄閱庭長說,鑑定機關意見是給法院參考,但法院能根據所有狀況,來判斷責任如何,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不做任何臆測,游小姐被闖紅燈騎士撞上,是否能爭取無罪清白,還是得等高分院合議庭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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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被撞#無肇責#過失致人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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