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國小老師為了維持上課秩序,拿板擦丟學生時,失手打中另一名女學生左眼,造成她視力只剩0.1,幾乎全盲,法院判決,老師任教於公立學校,適用國家賠償法,二審判學校以國賠方式需賠償家屬181萬,另外加上這名老師個人賠償的60萬元,女童總共可以拿到241萬,但家屬對於這樣的賠償金額,還是無法接受。
老師把板擦當成制止學生吵鬧的工具,順手朝講台下丟過去,結果失手打中女學生的左眼,台中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校方國賠181萬。女童阿嬤:「就算把錢疊得女童一樣高,我也不要,我只要她一隻眼睛,不要錢,我一定會告到底啦。」
這起丟板擦傷眼事件,發生在98年4月3日,當時老師是要丟教室最後排的吵鬧同學,卻不小心打中坐在第二排的女同學左眼,經過治療後,視力只剩下0.1,近乎全盲。女童阿嬤:「老師把我孫女砸成這樣,老師還是照常做,照理說這種老師不能當了。」
阿嬤不服判決,堅持要替孫女討公道,法院判決,老師是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學生受傷,校方應該為老師的過失,負責賠償,一審判111萬,二審變成181萬,再加上之前洪姓導師所賠的60萬,女學生可以拿到241萬。
校方:「目前應該會再朝上訴這個方向,去前進。」
校方認為老師的職務是「教書」,丟板擦失手打到學生是個人行為過失,不應該由國家賠償,再加上國賠金額太高,也可能會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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