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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掉錢我搶著撿 恐吃竊盜官司


發佈時間:2011/11/01 12:4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依法拾獲財物的人有權向失主索討3成報酬,但如果在失主視線範圍內把錢拿走,就可能吃上竊盜官司。台北市一名吳先生,買傘的時候掉了3100元,還沒撿起來就被另一位客人撿走,開口就要3成報酬,雙方爭得臉紅脖子粗最後鬧進警局,警方認為,當時錢掉在吳姓男子腳邊,仍在視線範圍內,吳姓男子具有支配力,店家也幫忙作證,擔心因此吃上竊盜官司,撿錢的男子只好乖乖把錢「物歸原主」。

25日中午1點多,穿著藍色雨衣的吳姓騎士,在店門口停下來掏錢買傘,不小心把手上的3100元掉在地上沒發現,自顧自的整理東西,準備騎車離開,背著包包的游姓男子,正好經過,立刻彎腰把錢撿起來,不讓對方發現。

員警:「放在後面不給他,撿起來的時候,他就知道那些錢是他的,他有看到他(掉錢),應該是有看到。」

游姓男子當場向對方索取3成的報酬,理直氣壯的態度,讓吳姓騎士相當傻眼,兩人就在店門口僵持不下,差點上演全武行。

雨傘店老闆:「那個人(游姓男子)他就說,我要求3成(報酬),因為在法律上就是3成,我是覺得說很過分,不應該是這樣,撿到錢拾金不昧,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爭執半個多小時,店家看不下去,報警處理,依照法條,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但是把撿來的錢佔為己有,構成侵占,在對方視線範圍內把錢拿走,還可能吃上竊盜罪嫌。

員警認為,當時錢是掉在吳姓騎士腳邊,算在視線範圍內,最後游姓男子摸摸鼻子,主動把錢還給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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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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