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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火機何必鑽木取火」 獵槍要自製才無罪 合理嗎?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2/13 12:27
最後更新時間:2017/02/13 12:27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持槍打獵野生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半,目前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記者劉峻谷/攝影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持槍打獵野生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半,目前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記者劉峻谷/攝影

布農族獵人民王光祿以獵槍擊獵山羌、長鬃山羊,被法院以違反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半定讞,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於本月9日開庭審理,王光祿被判刑原因之一是獵槍新穎顯非土造獵槍。最高檢察署指出,有打火機,何必要求原住民非得鑽木取火才能免罪,判決有罪的理由不符合現實生活。
 
法律沒規定 不能用製式獵槍打獵

 
 
最高檢察署表示,法院判決有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的性能,還需要符合「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 「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等要件,才能認定無罪,這是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自行虛增法律條文所沒有規定的免責要件,已經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此一罪判決無效。
 
最高檢察署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獵槍以外其他種類槍械,並未禁止使用「制式獵槍」。但槍砲彈藥條例又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又無法有效打獵的自製前膛獵槍。這兩條法律顯有衝突,違反民族平等原則,也妨害原住民族狩獵 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

▼最高法院本月9日開庭審理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全程直播。圖/截自司法院網頁
 


 
法律公告 台東布農族全年可打獵
 
檢方認為,原住民族基於狩獵文化,持有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該屬於受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少數民族文化生活權、文化發展權、自治權及自主權的基本人權內涵,政府應該尊重其傳統文化習慣,不得任意製造法律、解釋法律,致使原住民基於傳統狩獵文化的生活行為,變成犯罪行為。
 
檢方強調,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發布「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已經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該族所屬原住民族地區,全年都可以持用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水鹿等大型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此,則本案被告王光祿持改造獵槍獵捕山羌、野生山羊,應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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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獵槍#自製#野生動物#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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