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部讀大學的吳姓陸生,前年在汽車旅館性侵心儀已久的港籍女同學,害女生崩潰痛哭,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陪女生向教官申訴、向警方自首,賠償女方且準時從大陸返台出庭受審,良心未泯,今(9日)天判處他1年6月徒刑,緩刑4年,確定。
吳姓大陸學生與家住香港的女生在中國就讀同一所大學但不認識,來台灣在南部同一所大學當交換學生才相識。
2014年4月19日,2人在高雄玩到深夜10時許,吳以逾學校宿舍門禁時間,且他喝酒後頭暈無法騎機車,提議到汽車旅館過夜。女生心軟答應。在旅館房間吳藉機2度開口求歡都被女生拒絕,他仍不罷休脆硬上性侵她。
事後,女生大哭,還打電話向香港的男友求助,吳得知闖了大禍隨即載女生到醫院驗孕再到警局自首,被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吳拿出事發前與女生的即時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辯稱他和她早有情愫,互表愛意,兩人旅館是兩情相悅、擦槍走火發生性關係,否認性侵。
法官則指出,即使是夫妻、男女朋友、親密情人甚至性工作者,仍有性自主權,案發時女生一再強調:「只想陪他(吳)進去,不會想要做那件事情!」且多次拒絕吳,認定構成強制性交罪。
法官考量吳符合自首條件,已賠償女方5萬元,且回對岸求學後仍準時返台出庭,甚至被移民署拒絕入境,還趕辦相關手續入台受審,顯見惡性不深,天良未泯,依強制性交罪輕判1年6月徒刑,緩刑4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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