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今(8日)因被柯建銘控告涉及洩密案出庭。這個案子是柯建銘「自訴」馬英九,不是由檢察官提出公訴。自訴者先告先贏?不一定。但以本案而言,因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判有罪確定,對馬英九較不利。
一般刑事案件都經由檢察官偵辦、調查,認為有構成犯罪的門檻才予以起訴,稱為提起公訴,再交由法院審理。
自訴,則是不經檢察官偵辦,直接由原告提起訴訟控告某人犯了某罪。以前,自訴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來發現很多懂得法律的人,運用自訴制度,用「上法院」嚇唬不懂法律的人,或濫用自訴,動不動就寫狀紙告人,達到恐嚇的目的。
後來改為自訴要委託律師才能提出自訴,有兩個目地。一是防止濫訴。委託委師提出自訴要付律師費,一個審級5萬元到9萬元不等,想自訴必須先付出代價。二是先由律師過濾案件證據,評估是否告得成,亦可減少濫訴。
委由律師提自訴,有效地減少濫行自訴,但是對於付得起律師費的人,仍然可以運用自訴製造「先聲奪人」或「先告先贏」的氣勢,營造先告者似乎有理,被告的人好像比較理虧、有犯罪嫌疑假相。
由於自訴有這種法律之外的效果,很多政治人物、商界人士遇到糾紛時,喜歡大喊「我要告你!」然後委請律師提出自訴並大聲張揚,不論誰對誰錯,氣勢就先勝一籌。
真的先告先贏嗎?不一定。法官審理之後還是要看證據判決勝負,不是誰先喊告誰就贏。有時候是原告沒有檢察官的調查權,提出的罪證通常較不明確,易被判決無罪或不受理。
例如,前總統陳水扁時期的教育部長杜正勝,因故宮弊案被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作證,事後不滿媒體報導他作證時將責任推給屬下,開記者會宣布提出自訴控告記者涉及誹謗。法官審理時調閱偵訊筆錄,認為「報導與事實相去不遠」,判決無罪。
就本案而言,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因本案被依洩密罪判刑1年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目前證據對馬英九比較不利,訴訟策略處境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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