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苗栗縣的張姓男子被控企圖猥褻夜歸女子,逃走的拖鞋留在現場,警方抓到張姓男子後,讓他試穿拖鞋,認為合腳,再加上被害人指認,依照強制猥褻罪將他送辦,但是台中高分院審理過後,卻認為以試鞋定罪不符合科學辦案,改判張男無罪。
想用拖鞋合不合腳來定罪,可不可行?苗栗警方抓到了2年前,疑似猥褻夜歸女子的張姓嫌犯,當時現場留有一雙黑色拖鞋,讓張姓嫌犯試穿,警方認為合腳,再加上被害人指認,就依照強制猥褻罪將他送辦,但是法官認為太離譜,根本不符合科學辦案。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鞋子的大小,依照我們的經驗法則,不能證明是否為使用人所穿,本案是採取直接證據,就是被告有沒有在拖鞋上留下檢體。」
用拖鞋合不合腳來認定是不是嫌犯,聽起來很像是警察版的灰姑娘,而這一次被抓到的張姓嫌犯,也被警方認為,跟今年1月份,發生在苗栗拔摩托車鑰匙猥褻女機車騎士、和躲在公寓樓梯間猥褻女住戶2起案件的嫌犯外型很相似。吳火川:「被害少女指認的時候,警方只提供被害人1張照片,所以是違反採證法則。」
張姓男子到底是不是犯下多起猥褻女子案件的歹徒,警方還要追查,但是警方想用拖鞋將人定罪的做法,法官卻是明顯不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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