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持榔頭打人全部往頭猛敲,當初警方以殺人未遂移送嫌犯和他的妻子,不過檢方調查後只以傷害罪起訴打人男子,而他的太太則是因為協助被害人送醫不起訴處分;律師說,過去案例如果是持槍往重要器官打,殺人罪嫌就很大,如果是持刀棍往人手腳敲打,除非殘廢否則都算普通傷害。
被害人劉先生:「一開門他就直接榔頭,二話不說先敲下來。」
想起去年8月8日劉先生心有餘悸,只是在LINE的群組和人發生口角衝突,對方竟然持榔頭找上門!
被害人劉先生:「對方有說敲大概2、3分鐘,我醒來人就在醫院。」
看看劉先生的傷勢大多在頭部,榔頭重擊導致他腦震盪,頭頂縫了好幾針,左邊眉毛也濺血破相,肩膀還留下大片挫傷痕跡,當初員警以殺人未遂移送打人的嫌犯和他的太太,只是檢方最後卻只以傷害起訴打人男子。
被害人劉先生:「一定要傷一個人,把人打死或者斷一隻手、斷一隻腳,才有重罪嗎?」
看看這一張張受傷照片,劉先生不滿這麼嚴重檢方只用傷害起訴,過去像苗栗和新北市,都有被害人因為債務或者感情因素,遭人持刀棍追打,最後都算殺人未遂,如果榔頭敲頭只算傷害,嫌犯只有3年以下刑責,除非導致被害人視覺、嗅覺、聽覺或者四肢有殘疾才符合重傷害,最重可判處10年,傷害致人於死最高刑責是無期徒刑,要符合殺人罪,律師說得看嫌犯的動機。
律師施宣旭:「有沒有高喊『讓你死、給你死!』這種語氣的,行兇後的一個態度是打完之後還有送被害人去就醫,或者是打完之後就離開現場。」
法界認為,按照過去案例如果嫌犯是朝被害人重要器官開槍,被認定殺人機會很大,單純拿刀、棍只朝著手腳打,檢察官和法官大多認為屬於傷害範圍;嫌犯的妻子案發後送被害人就醫,也許是這樣檢方考量動機不是要殺人,劉先生不滿這樣的結果,將和律師討論替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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