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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林益世索賄收賄案 二審重判13年6個月

編輯 馮珮汶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2/26 16:1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圖:資料畫面)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自2010年起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一審判7年4月。全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訂於今(26)日下午4點宣判,二審案情逆轉,高院今(26)日宣判,認定林益世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改判13年6月、併科1580萬。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訴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法委全期間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照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不過起訴後一審認定林益世沒有貪汙,法官僅認定他擔任公務員期間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2罪判刑7年4個月;至於一審林益世妻子、前主播彭愛佳與林母及2名舅舅均獲判無罪。

不過特偵組再提起上訴,案情逆轉,高院宣判,改為認定林益世收賄,依照違背職務收賄重判13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1580萬;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則改依滅證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15萬,另妻子彭愛佳等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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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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