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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偷拍無罪?沒如廁畫面不算犯罪 檢不訴

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1/08/14 18:4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新北市一名女子投訴,5月中她在工廠上廁所,意外發現垃圾桶裡閃著紅光,仔細查看是有人把手機黏在厚紙板上,藏在垃圾桶和垃圾袋中間,角度對準馬桶,擺明要偷拍,女子撿起手機,走出廁所時,剛好遇到一位男同事正在找手機,直覺對方就是偷拍的人;報警後男同事坦承偷拍,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移送,但檢察官認為,男子並沒有拍到女同事如廁畫面,裁定不起訴,氣得女子大罵,根本就是恐龍檢察官。

遭偷拍女子:「我覺得真的很不公平。」

想到就有氣,女子回想今年5月,在工廠上廁所,上到一半,忽然發現垃圾桶冒出紅光,探頭一看,簡直嚇壞了。遭偷拍女子:「我看得到那個紅燈,紅燈在那個門板上,白色(門板)看到怎麼有紅色的燈在反射,翻開來居然是一支手機,而且用硬紙板就是固定住,讓它(手機)不會陷下去,我就很緊張,這是在錄影中。」

驚覺有人偷拍,女子第一個反應,就是把手機撿起來藏進口袋,走出廁所,遇到工廠裡一名男同事,正在到處找手機,直覺對方就是偷拍的人,報警處理,男同事坦承偷拍,還傳簡訊請求女子原諒,提出3萬元的和解金,但女子堅持提告。

不能原諒同事,更不能諒解的是,明明男同事都承認,把有照相功能的手機藏在女廁,就是要拍女子上廁所的情形,可是沒有拍到,檢察官卻認為罪嫌不足,裁定不起訴。遭偷拍女子:「偷拍的,練習中(的人),(難道要等)練習到他們會,偷拍到有那種很難看的畫面,才變成說案件才會繼續進行。」

律師鄭克盛:「如果按照現在檢察官的看法,他可能認為就是說,一定要偷拍到才算是既遂,那這是一個爭議,那我相信當事人可以提出一個賠償的救濟。」

女子批評檢察官草率結案,只管法條內容,沒有考慮到當事人心情,不愉快的經驗,讓女子現在走進廁所都還覺得害怕,不甘心,女子打算改走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替自己討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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