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花蓮刑警大隊范姓警官,沿路跟著搭計程車的嫌犯到對方的藏匿點後,上前圍捕,但過程中嫌犯和員警搶奪警車和計程車,范姓女駕駛為了保住自己的生財工具,趴在駕駛座車窗上,但過程中被車子夾住,造成嚴重骨折,一度命危。女駕駛的老公認為警方沒有通報勤務中心就冒然抓賊,才會害她老婆受傷,申請國家賠償,1月6日判賠102萬元。
員警:「他們兩個準備搶車了,然後女司機在那邊看到搶車就要跑過去。」
現場一片混亂,而女駕駛只想保住自己的生財工具。
范姓員警(2015.03.15):「其實那不是撞啦,因為我看她倒退,我也怕傷害到她,所以我在瞬間也要移開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她就從我前方、右側方夾了跌倒下來。」
范姓員警出面解釋並不是故意追撞,但家屬認為明明是警車撞的卻說不是,害無辜民眾受傷後也沒有來關心、和解,怒告員警傷害,再申請國賠。
戴姓女駕駛老公:「員警把責任都歸給歹徒,他要隱瞞他是撞到大量出血嘛,啊警察把她移到偵防車裏面,沒給她送醫院,他又去追歹徒。」
花蓮法院民事庭長湯文章:「在執行職務的過程當中不符合比例原則,執行公務並不是說是就屬於可以侵害人民身體或者權力的正當事由。」
雖然花蓮縣警局說明全力支持員警正確執法,但法官認為范姓警官執法過當,依《國家賠償法》判縣警局得賠償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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