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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卻裁定交保不見人 抗議恐龍法官

記者 彭心一 / 攝影 許立帆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11/08/05 11: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又有「恐龍法官」,上百人到台中地院舉白布條抗議!3年前的停車糾紛,一名男子被砍13刀致死,台中地院一審判兇嫌15年徒刑,裁定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而交保的理由是,兇嫌在案發不到1小時內,主動向員警投案「自首」,認為「沒有逃亡之虞」,但二審台中高分院最近2次開庭,蕭姓嫌犯都缺席不見人,死者家屬不滿抗議,法官准許交保,目前二審法官已經決定發布通緝。

死者親友:「恐龍法官!恐龍法官!還我公道!還我公道!」

抗議又有「恐龍法官」,人枉死3年,死者家屬集結近百位親友,帶著死者遺照、拉起白布條,到台中地院抗議。死者母親:「法官隨便判,我600多萬(賠償金)是要跟誰拿?還是法官你要給我?」

3年前,一起停車糾紛,蕭姓兇嫌砍殺圍觀的高姓男子,手段兇殘,猛刺胸背13刀斃命,台中地院判蕭姓兇嫌15年徒刑,裁定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問題是,二審最近2次開庭,嫌犯人沒出庭,連警方都找不到人,家屬質疑殺人兇嫌早已經潛逃出境。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被告已經沒有逃亡之虞,被告他因為犯的是重罪,合議庭是認為說,不能用重罪作為唯一羈押的理由。」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被告「沒有」逃亡之虞,事後卻證明可能已經逃亡,到底一審法官憑什麼認定嫌犯沒有逃亡之虞?裁定交保?林三元:「被告他是自己到警察局『投案』,接受裁判。」

民國99年3月14日凌晨3點10分,蕭姓嫌犯殺人後,在當天凌晨4點鐘向員警投案自首,「自首」成了殺人犯交保的理由,一審法官認為沒有逃亡之虞,沒有羈押必要,怎知道放了殺人犯,卻人間蒸發,二審法官決定發布通緝逮人,但現在的決定,沒辦法平息家屬心中恨。死者親友:「恐龍法官!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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