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在98年間,騎重型機車和轎車發生擦撞,雙方達成和解,沒想到卻在這個月,收到行政執行處寄來的罰單催繳通知,原來是警方在車禍當時,告發他臨時牌照過期,但男子覺得奇怪,調閱當時警局的罰單紀錄,發現他本人也沒有簽收,因此提出申訴要求相關單位給個交代。
搶眼黃色、藍色相間的重機,是楊先生的愛車,掛著臨時車牌,2年前,他騎這輛機車發生車禍,竟然在2年後才收到一張未懸掛大牌的罰單。
當事人楊先生:「我覺得這是不是太誇張了,因為這個是…這不可能造假吧,你今天要我繳,你要讓我知道啊,為什麼我都不曉得有這張紅單呢?」
楊先生又驚訝又生氣,因為98年發生車禍,現在才收到罰單就算了,偏偏機車在99年就已經賣給別人,這張遲來的罰單怎麼會遲了2年?而且,如果有罰單未繳,那中間又怎麼能過戶呢?
現在收到的這張還不是普通罰單,是行政執行處寄來的催繳通知,楊先生特地去調出最原始的紅單,發現他沒簽名,是不是代表紅單不成立呢?他心中有好多問號,而且連監理處,也還要再查一下。
當事人楊先生:「他們也沒有講什麼啊,他們就說等通知啊,因為我第一次碰到這種狀況。」
監理處人員推論,楊先生的重機,當時掛的是臨時牌,很有可能因此車主資料不全,罰單掛號才沒寄到本人手上,裁決所又移交給執行處,過了2年流程,才變成這張催繳單。
警方也解釋,這個事後補寄的罰單,形同逕行舉發,不用車主簽名,所以具有效力,但楊先生認為如果當時收到這張罰單,還能藉由保險公司理賠,現在車都賣了,保險公司當然不認帳,仍然提出申訴,捍衛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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