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精障女子沒住院,回家燒死,為什麼醫院不收?原來按照精神衛生法,精神病患者,只要沒有危害他人、不是警察押送來的,就必須本人簽名同意才能住院,就算家屬申請強制或就醫門診,也必須有2名醫師同意,才能收容,法律保障了沒病的人不被誣陷,但碰到今天苗栗燒死個案,又有不足。
精神病患狀況很難判斷,看似平靜,可能一轉身就發生難以控制的情形,苗栗40歲女子送醫,不願簽名住院,醫院也不能強制,苗栗衛生局第一時間就請醫院說明,有沒有程序疏失。苗栗衛生局:「精神衛生法,包括7月8日上路的提審法,都是在保障病人的人權。」
程序OK,但醫生的判斷有沒有問題,還要調查,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住院必須要當事人同意簽住院同意書,如果當事人不簽,醫院是沒有辦法收的,有例外情況是家屬申請強制就醫,前提是病患有危害他人的情況,須由警方和救護人員送往醫院,經過2名醫生評估,認為有就醫必要,才可以不用當事人簽名同意。精神科醫師:「對,她如果不合乎強制安置的標準的時候,我們沒辦法強制她。」
捷運連續殺人犯鄭捷,被捕後第一個前往探視的少年,被爸爸送去八里療養院,但他入院後,他的律師幫他申請證明,他的精神沒問題,不符合強制就醫,因此出院。而苗栗的40歲女子,院方當時評估,她沒有明顯傷人傾向,不符合強制送醫的規定,只是沒想到,回家後,家裡放火,燒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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