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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別人家門口搖屁股55回 判罰3萬

記者 廖容瑩 / 攝影 林隆士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6/04 11:4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搖屁股這個動作,算是運動、還是有嘲弄意味!台中一名黃姓婦人,和張姓鄰居相處不愉快,跑到鄰居家門口做出類似蹲馬桶、還有搖晃屁股的動作,1個半月就被拍下有55次,男子告她公然侮辱、婦人則辯稱在做運動,對簿公堂,法院認定婦人公然侮辱,判罰3萬元。

黃姓婦人,走到鄰居家門口,拍拍腰、拍拍腿,接著蹲下來、來回伸展,又翹起屁股,在別人家門口,左右搖晃,看似做運動的姿勢,現在被法官認定公然侮辱,罰三萬。告訴人張先生:「這一共給我搖了55次,這是惡意的,她這個人就是鴨霸、不受干擾、常罵我,陸陸續續吵了5、6年。」

看著監視器、本子紀錄下,一個半月內,婦人對著別人家門口、搖屁股搖了55次,一天最多達3次,張姓男子認為,這個蹲馬桶的姿勢、還把屁股朝著住家門口,會讓看見的人,直接想到上廁所方便一下,感覺有輕蔑、嘲弄的意味。

被告黃姓婦人:「我運動,我就是這樣在這裡運動,這樣運動、這樣蹲,這有怎樣嗎?」

婦人被判有罪,心裡不服氣,堅稱自己當時是在運動,不懂為何法官會這樣判;但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黃姓婦人搖屁股的動作,只距離鄰居家門口70公分不到,有針對意味,不像是運動,而且男子8月提告後,仍持續同樣動作,公然侮辱,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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