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目擊,有看護工帶著小孩上街發傳單,是開小差賺外快,還是雇主授意?勞工局表示,這行為已經有違法之虞,因為看護工依法,只能夠照顧雇主母親,不能帶小孩、甚至出門發傳單。記者追查傳單上的店家,發現看護工就是店家聘請,老闆反覆其詞,原來,看護是陪同老闆娘出門發傳單,「順便」照顧小孩,通通不符規定,最重可罰15萬。
日正當中,小男童拿著傳單,看到有人經過,馬上衝向前遞過去。民眾:「弟弟幾歲?」男童:「4歲。」
女看護:「不是啦,我的老闆。」
和小朋友出門的,不是媽媽,而是一名34歲的印籍女看護,小朋友興高采烈發DM,甚至還有人停下腳步索取,只不過看護怎麼會帶著男童沿途發傳單?記者實際走訪傳單上的店家,詢問看護雇主,說話反反覆覆。
看護雇主:「她就是帶一個小朋友出去外面。」記者:「發傳單?」看護雇主:「喔,沒有耶。」記者:「所以我們才來問。」看護記者:「沒有耶。」記者:「那是你請的嗎?」看護雇主:「啊?」記者:「你請的看護就對了,就那個外勞?」看護雇主:「對對對。」記者:「她又出去發傳單?」看護雇主:「我不曉得耶。」
雇主強調,兒子是跟著老婆和外勞一起出去發傳單,老婆怕小朋友亂跑,才會暫由看護幫忙照顧,但按照就業服務法規定,這名女外勞是登記為「家庭看護工」,只能照顧當初申請對象,也就是雇主的媽媽帶小孩,NO,外出發傳單更不行,從事不被許可的事,雇主依法可罰3到15萬。
勞工局科長陳惠琪:「我沒有看到她真正在發的那個畫面,她如果只是站在那邊的話,我覺得違法事證不是那麼清楚。」
但還要進一步調查才能開罰,光靠民眾檢舉畫面,雇主依舊可以矢口否認,今年為止50件罰單,都是外勞不滿,自行檢舉,似乎只要雇主和外勞套好招,勞工局想罰也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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